4月17日,杨洋诉“@顾念诗”名誉权纠纷律师社交平台发布案情说明,杨洋诉账号“顾念诗”名誉权纠纷已在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洋胜诉。同时,法院裁定,被告应向杨洋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
据了解,2016年12月11日,微博用户赵在其账号“顾念诗”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杨洋、杨洋团队、杨洋粉丝做的最好的事》的长文,其中涉及多处侮辱性词语。随后,杨洋及其团队指定律师处理此案,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用户。
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洋胜诉。判决认为,被告赵发表的文章失实,歪曲事实,使用大量侮辱性描述攻击和贬低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被责令在其社交网站首日发布道歉声明,并被要求向杨洋支付5万元损害赔偿金。
相关新闻王宝强离婚案、马蓉名誉权案一审宣判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名誉权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秘密开庭,当庭宣判。王离婚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判决已婚子女由王抚养,已婚女儿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法院认定王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一审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在王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有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有正当的婚外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关系破裂,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并决定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关于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其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财产分割,双方线索多,纠纷多,需要进一步认定,法院会依法分别处理。
在马蓉诉王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微博发布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极端侮辱性语言,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期间,王及其律师参加了诉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某些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就该部分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重婚;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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