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资质证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电话:传真:
甲方为本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产权单位;
乙方为受聘之物业管理单位;
上述主体分别简称为“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项目提供物业管 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总则:
1.1 本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坐落 :;
项目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产权人,并向其负责,即向甲方负责。 1.3 本物业管理委托人甲方现委托乙方为本物业之物业管理受托人, 以甲方之受托人 的名义管理本物业, 而乙方也同意接受委任, 双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条款履行 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1.4 凡遇到有在乙方受托期间对项目运作有重要影响或涉及较多客户之事项, 乙方须 于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批准后,方可进行。
1.5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 甲方有权在本物业的广告媒体中, 使用乙方的名称及标识 (包 括文字和图案) , 声明本物业由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惟甲方此项权利须严格 限于乙方为本物业提供本物业管理期限内行使, 否则乙方将追讨任何非授权使用 乙方或其相关机构名称或标识之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 失。
1.6 资料保密
乙方不可于本协议期间或期满后向第三者公开因被甲方作此委托而获得关于甲 方或任何用户之经营及其它商业资料, 除非此公开是获得甲方或是在履行本协议 项下乙方之职权所需。
1.7 分包
乙方应有权在事先知会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分包部分本物业专业管理工 作内容给予分包商或其它公司。但乙方不得将本业务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分包商造成的失误,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8 本协议内之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写,并不影响本协议之结构和含义。
第二条、 注释:
除协议内容或文义需要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语将具有如下意义:
2.1“产权单位”指甲方。
2.2“物业管理受托人”指乙方。
2.3“本物业” 指本项目之整体, 包括宾馆、 停车场及甲方书面同意的公共建筑及场 地。
2.4“客户”指本物业的全体使用人。
2.5“预算” 指每年由乙方编制之本物业管理的财务预算; 甲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对本 项目之使用合理性进行监督。
2.6“本物业管理费”指按照乙方测算并经双方认定的收费标准。
2.7“管理公司” 指经由乙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本物业管理公司, 专职管理本物业 的日常办事机构。
2.8“本协议”指本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2.9“公共设备” 指本物业内消防系统、 保安系统、 空调系统、 电信系统、 电气系统、 电力系统、给排水系统等。
第三条、委托管理内容:
3.1本物业建筑本体及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但不仅限于 : 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或基础承重结构部位、外墙 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场区。
3.2本物业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但不仅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 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水设备、配电系统、建筑内消防设施设备、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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