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日前太和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列为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一事,太和集团于4月26日作出失信回应。泰和集团发布公告称,因为项目公司东莞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被列为不可信赖的执行人,并正在积极与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执行人已初步形成解决方案,预计将很快得到解决。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信息披露,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莞金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债务:本金1.2亿元,期限为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利息和罚息合计约1128.1万元;西藏信托同意东莞金泽房地产分期偿还剩余债务本息。泰和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背信的执行人,因为他们都没有履行。
据公开信息,2017年3月,东莞金泽地产与西藏信托签订《借款合同》,西藏信托向东莞金泽地产发放8亿元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启森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因东莞金泽房地产小股东陆泽芳、王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中伟在股权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等方面发生纠纷,双方已进入仲裁程序。2019年10月,西藏信托为维护其贷款安全,对东莞金泽房地产及其全体股东和担保人提起诉讼。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根据调解协议,东莞金泽房地产将在8个月内分期还本付息。
关于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及原因,公告指出,协议签订后,借款人已经偿还了部分款项,但2020年第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项目公司东莞金泽房地产没有项目付款,导致结算协议执行不完全。西藏信托于2020年4月1日申请执行,提供债务担保的公司和黄启森先生被列为执行人。后来由于不履行执行,被执行人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列为不值得信赖的被执行人。
关于解决方案,泰和集团表示,目前随着疫情的逐步缓解,项目公司正在加大销售力度,促进支付,力争用项目销售款尽快偿还应付本息。同时,项目公司和泰和集团正在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并初步形成了解决方案,力争尽快完成删除不可信执行人信息的工作。
此外,泰和集团还表示,预计此事对公司当前利润影响不大,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的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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