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发〔2019〕67号)要求,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我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333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项目构成的通知》(建办[2013]44号)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由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组成,其中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通知的费率主要依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其中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下调至16%。本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延长1%至2020年4月30日的规定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影响被保险人待遇的书面说明,结合企业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的大量相关数据, 并考虑到市场社会的平均支付水平和劳动力成本的动态调整等因素,通过分析计算确定。
根据通知,我市现行的计价依据(包括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预算消耗定额等。)及配套管理文件中的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中相应的费率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通知》规定,发布日前批准的设计预算(不含)不予调整。2019年5月1日以后,已竣工工程造价将按本通知造价标准进行调整,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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