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民黄先生介绍,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太平洋保险公司估定损失6.7万元,车主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最终损失约17万元。差距太大,保险公司以他的车辆在事故中被判承担同样责任为由,只赔付一半的赔偿金。黄先生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后,法院最终裁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根据第三方鉴定结论进行赔偿,共支付18万元。
记者的后续报道
事故方:由于固定损失较低,委托第三方鉴定
接到举报后,记者了解到,2015年4月9日,黄先生公司以自有广东A重型特种结构货车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强险、车损险、第三方商业责任险、车损险。不包括免赔额条款等机动车辆保险,车损险和第三方商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分别为40.5万元和1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5月起。
2015年12月10日20时,被告黄驾驶的卡车在横琴十字门大街与黄先生公司的一辆结构特殊的广东A重型卡车相撞。事故造成黄先生的司机王受伤,黄先生的车辆受损。当时,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横琴大队认定黄和王未能保证行车安全,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天,黄先生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送至珠海南平山鹏汽车服务中心维修。
维修期间,保险公司核实车辆损失67,620.7元,并告知黄先生公司情况。黄先生的公司认为价格太低,所以他告诉保险公司,他将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受公司委托,2016年1月15日,珠海市摩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做出评估结论,广东省A车辆总损失169,932元,其中更换配件152,232元,修理项目17,700元。都有发票支持。但由于此次鉴定,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被保险车辆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仅同意赔付67000元
南方记者了解到,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损失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所占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同一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50%的比例计算赔偿。本次事故中,黄先生的公司车辆与黄驾驶的广东C车承担相同责任。所以损失先在三方强制保险中赔付2000元,超出部分由广东C车按50%的比例承担。
另外,实际维修与鉴定不符,存在差价,无发票证明损失。认定损失不合理,经保险公司核实损失为67620.7元,故仅同意按67620.7元赔付。根据保险规定和理赔流程,车辆维修后需要提供正式的增值税发票,但公司提供的文件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转账凭证。维修和车辆更换的增值税发票应由保险公司收回。
当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时,黄先生向法院起诉太平洋保险公司。
发展情况
起诉后,法院判给18万元
南方记者获悉,判决已经达成。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先生向珠海市摩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损失共计169,932元,该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格。在没有足够证据反驳的情况下,采用了鉴定结论。虽然提供的相关维修收据显示,备件及修理费合计(18200元+153432元)= 171632元,但车辆认定损失为169932元,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另外,拖车费3500元和鉴定费6748元有相关发票支持并确认。
对于保险公司主张车辆驾驶员应对事故承担同样的责任,所以只需承担50%的损失。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车辆损失保险已经购买,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这部分损失;黄驾驶广东C车的责任也应该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解决。赔偿后,他可以在保险金范围内主张代位。由于拖车费是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救助费用,鉴定费也是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180180元(车辆损失169932元+拖车费3500元+鉴定费6748元)。
作者: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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