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会计来说,离职不是那么简单。辞职交接不到位,他们哪儿也去不了。
经常看到很多新会计问:会计离职是否要和新会计办理交接手续?如果辞职不办理交接手续,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1.未能完成这两次移交是非法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因为特殊原因不想继续工作,但是新来的会计迟迟不交接给我,所以想不交接就走。请问可以吗?
不,你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并且提醒你,如果你是财务负责人或者税务代理人,记得在税务局更改财务负责人(或者税务代理人)的信息!
相关政策: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基本会计工作准则》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必须将其管理的全部会计工作移交给继任者。如果移交程序没有完成,不得移交或留下。”
2.交接工作没有完成,风险很大
【案例】我是收银员。几个月前,我在原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当地查了一下,董事签了字。但是最近原公司发现系统缺一笔钱,把责任推给我,让我负责任的赔偿,但是我觉得我没有任何责任!
离职后,甚至离职好几年,以前工作的公司会计有问题,你肯定跑不掉。你走的时候工作交接没做好都是你的错!
工作交接的重点之一:变更税务信息
【案例】王女士曾担任A公司财务总监,后因个人原因辞去B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王女士在为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被告知办理业务有限,会影响企业目前的纳税信用等级!
原因在于:A公司因长期不申报而转入非正常账户,王女士辞职时未办理税务机关财务负责人变更手续,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始终以A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身份出现。更换财务负责人,需要携带A单位的相关资料,但是这么久了,A公司早就不为人知了...
当企业被列入黑名单时,会计人员就会参与进来。一旦上了国税系统黑名单,会计税局缴税会被拒绝,也会影响下一家企业的税收信用等级;万一企业涉嫌偷税漏税,原有的财务人员会受到影响……这些都会直接影响你的整个职业前途。所以在离职的时候,记得要在税务局更改财务负责人的信息。
会计人员在离职过程中,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会计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变更财务人员,需提供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新会计身份证、资格证书。
工作交接的第二个要点:所有交接文件必须签字确认
会计师的工作交接比其他岗位严格。所有移交必须使用移交单完成,并且必须有第三人作为监督人在场。交接双方和监理在核对所有资料后,应在交接表上签字,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3、会计人员交接内容
1.会计数据的移交: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齐全,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交接清单中说明,由交接人员负责。核对各种总账和明细账后,填写交接报告,由双方、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签字。
2.账户余额移交:
所有账簿的账户余额应与总账的账户余额相等,账户余额的金额应记录清楚。
3.移交已交付的账簿:
现金簿、存款日记账、明细账等。
4.现金交接:
并检查现金簿和存款日记账的收支情况。
5.交付印花税票:
公章、收据、空白条、发票、科目章等物品必须交接清楚,核对数量。
6.纳税数据的移交:
会计凭证(注明起止日期);可抵扣税款抵扣证明(注明起止日期);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其他事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7.上述交接资料一式三份,由交接人、交接人和监理签字,各持一份。
财务部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财务人员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在岗位变动时,分清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职责,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防止账实不清、职责不清等混乱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基本会计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有财务人员。
3.责任
(1)交接人员的职责:
准备移交清单,并根据移交清单逐项移交。
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和文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做好交接准备。
⑵接收方的责任:
检查移交人员的资产和文件,并与移交清单保持一致。
确保重要文件、资料、资产和实物的真实性。
熟悉工作流程和操作。
(3)监理人的责任:
审查移交的各种资产、文件和资料。
及时发现问题,与交接人和收件人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向主管汇报。
4.工作移交要求
(1)交接人员必须做好善后工作,与接收人员明确交接手续,并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他们不能离开岗位。
②财务人员管理的会计工作在离职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逐项交接清楚。接收方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认真接管移交的未决事项。在交接过程中,如果发现原管理的财务人员的业务存在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方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3)接收人员接管被交接人员会计岗位的时间是会计交接的基准时间点。调入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对调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财务人员暂时离职或因病不能上班,财务主管或直接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⑤公司关闭、转让或注销时,应安排必要的财务人员处理善后事宜,交接前不得离开。
5、工作交接的内容
①印章类型:财务专用章、印章记录、发票专用章等。
②票据类别:未使用空白色票据(银行票据、支票、收款收据、结算凭证等。),使用过的存根,以及票据购买和发行登记簿
③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进出口发票
④数据类型: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鉴卡、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数据、各种库存表格(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发票征收书等。
⑤报告类型: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最终结算报告、各种报告的电子文档、董事会决议、贷款合同等。
⑥内部报告:管理报告、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分析报告等。
⑦电子操作:网上业务工作的登录账号和密码、u盾、复制的数据盘等。
⑧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
6.工作移交程序
(1)移交前的准备
(1)根据工作职责,逐项整理要移交的材料,对未完成的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准备凭证的,应填写完毕。
(3)核实所有内外账和资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多的办理结算,办理无止境的清单交接。
④编制交接清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双方及主管人员的职务及姓名、交接清单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意见等。移交内容应详细说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证券、支票簿、发票、单据、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
⑤如果从事网上业务,需要交出注册账号和密码,复制的数据磁盘(磁带等)。)及相关实物资料。以及岗位所需的联系人员、完成日期、资料提交等。
⑵移交和收集
①现金应根据财务系统账面记录的余额亲自交付,不得短缺。接收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到库”时,交接人员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发现并处理。
②证券的数量应与金融系统的账面记录一致。证券面额与发行价格不符的,按照账面余额交接。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齐全,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交接清单中说明,由交接人负责。
③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一致。如有未结清项目,应编制银行对帐表,以调整一致性;各类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明细科目余额应与总账中相关科目的余额一致;重要实物要进行实地盘点,有较大结余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和个人核对。
④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u盾等项目必须清点清楚,并与登记簿一致。
⑶电子数据应在实际运行状态下移交;
(1)财务总监(各级财务总监)应进行交接,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班人介绍清楚,对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②涉及外部沟通的岗位,交接人必须带领接收人与外部联系人见面,向接收人说明或交接外部联系人的信息。
(4)专人负责监督
(1)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财务总监监督。
(2)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应财务部负责人监督。
③财务部经理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相应负责人或集团财务总监监督。
(4)集团财务总监办理交接,由业务组总裁监督。
⑤交接清单由监理人审核签字盖章,作为双方明确责任的凭证。
7.移交后的相关事宜
(1)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双方及监理人员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双方及监理人员的职务及姓名、交接清单的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意见等。
②交接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和监理各执一份。
③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能在当期处理,交由交接人处理后移交;如果不及时处理,移交者将承担所有责任损失。
(4)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主管应会同移交人和接收人制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
⑤正常工作任务是否需要跨期执行(如催收账款等。),交接人应协助受方熟悉各种工作关系,受方交接后应继续处理。造成损失的,由接收方承担全部损失责任。
⑥交接人故意隐瞒问题的,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附件:移交清单
4.会计离职要慎重。此类离职原因可能不予支付
一般来说,我们会认为“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无关。但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向公司申请经济补偿。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例子,也给会计们一个警醒!
第一,这些离职原因无法给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骗取劳动者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点绝对不要出现在离职原因中。
同时,离职原因“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也需要避免。
二、会计要注意:“个人原因”有风险
离职原因怎么写?在实践中,通常表明人们因“个人原因”和“家庭原因”而离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写了“个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辞职文件有不一致的,不足以证明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小杨2016年1月4日加入一家设计公司做设计师,月基本工资3500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122元。小杨实际工作到2017年3月19日。离职后,小杨要求单位支付非法离职赔偿金。
公司主张小杨因“个人原因”离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离职当天提交了双方签字
虽然公司主张提供离职证明,但公司未经审查直接盖章。但法院认为,《离职证明》记载的内容表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保险终止协议》表明小杨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虽然是同一天做的,但是互相矛盾。最后决定由公司支付小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保持各种文件内容的一致性,认真审查文件内容,然后加盖公章,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不良后果。
第三,免责声明必须在那里
免责模板:本人没有任何未了的权利和金钱,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
有了这句话,其他地方做的还不够,还可以大大降低风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无所不能的免责声明是行不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下列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胜任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5.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6.企业变更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调整经营方式后,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9.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0.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种情况下,员工离职,用人单位会老老实实给补偿~
第四,我们必须记下出发时间
在离职申请/通知中,需要说明拟离职日期。因为员工劳动关系解除,马上生效。所以员工离职的时候很重要。
此外,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0天发出通知或未提前3天发出通知,造成单位损失的,需要赔偿。
V.处理离职总结
人动是完全正常的。会计处理辞职的时候要注意坑太多。但有时候,一封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辞职信可以避免很多问题。但是必须注意,是符合法律的~
工人离职时,要认真填写“个人原因”。一般填写个人原因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辞职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单位的做法没有什么违法的,单位就不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如果被开除或者辞退,不要填写个人原因。以免给后续的维权造成障碍。
6.聪明的会计必须学会推动廉洁的责任
会计师爱说自己是高风险职业。也是公司的几个怒位,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对相关风险的误解!
总之,如果你不懂怎么做会计工作,最重要的是先把责任推干净!
【案例】公司租办公室,月租一万,房东拒绝开具发票,结算一张收据。当然,更不可能答应扣一个税。有哪些风险?会计应该如何明智地应对?
注意,如果案件中的房东是单位,风险相应较小,因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我们需要列出风险和可能的风险,看看这件事存在什么风险。
1.租金的增值税、附加费和财产税风险
房东不交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这个风险原则上是楼主的个人风险,他的纳税义务不在公司,公司没有扣缴。所以从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来说,公司没有补税的风险,会计也没有。
2.无法获得发票的风险
未取得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方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所以,如果房东不交税(这个可能性是100%左右),而你没有收到发票,你可能会面临不到房东交税1倍的罚款。
我该怎么办?方法如下:
第一,以房东的名义,去税务机关开发票。但是会承受很大的税收负担。有的税务局不批准征收,要按规定征税,房产税比较重。尤其是商业建筑。
你可以写一个开发票的请求,算一下税,报老板审批。如果批准了,就没有你的事了。反正也是公司的钱。如果老板不认可,就看下面的方法。
关键是,千万不要在合同、协议、文本上留下同意不开发票的文字。不如让房东明确提供发票。是否提供发票是房东的事。不要求他提供就是你的事。做你想做的就好。总之:没有不要发票的证据,但最好有要发票的证据。
比如经办人员甚至领导告诉你,对方肯定不会开发票,你一定不同意。合同中的所有此类表述都应删除,并添加索要发票的表述。内部信息要求经办人员提供发票等。但是,当你要发票时,你并不坚持即期付款。拿到之前可以先付款,这样发票在拿到的过程中就可以处理了。
房东、经理、公司领导都是外行,往往只注重结果,而不注重合同或证据。只要能把钱付给房东,往往就会答应。这样,如果以后不出意外,可以把问题推给房东或者经办人员。对于税务和公司来说,相应的责任不是你的。
如果做的比较好,就不能在报销制度上写:“有发票才能报销”,这是所谓的自己去旅行的制度,很多人请咨询公司去做。简直太蠢了,一点用都没有。我告诉你,做成这样写(效果):
"报销人必须按照会计要求提供发票,否则将承担相关责任后果."不限报销,需要门票。这样,没有发票,也可以不违反制度交钱。
这样你在报销的时候就不会成为罪人,出了问题就可以把责任推干净。
当然,你进账的时候,不能拿着房东的收据直接进账。而是在收据上注明:“此收据不代替发票使用,只证明收据,并指示XX继续向房东索要发票”,然后找XX签字。这样就避免了“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的罚款风险。
不要怕经理不签字。你只要给他们一个把钱取出来的方法,他们肯定会同意的。
3.个人所得税风险
这是真正的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风险。只要楼主不愿意给钱,就没有办法避免。
我该怎么办?
首先是要正确认识这种风险的后果。
如果楼主是单位或者个体户,没有这种风险,因为你没有扣缴义务;否则,这是真正的风险。
所以在前期,如果能努力不与自然人合作,或者要求他们登记为个体户,当然会大大避免个税的风险。
如果不扣房东的税,有什么风险?
这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双方有书面合同或证据,约定1万元为“税后1万元”,那么在向房东支付1万元时,相当于代扣所得税。如果这个时候不去报税,这种行为就是“不缴不扣”,非常严重。税款一经发现,后果将是补税、滞纳金和0.5至5倍的罚款。而且计税基数大,房租相当于14600元。所以有了“税后”协议,企业的风险就大了。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税后一万”,那么向房东支付一万元而不扣税,就是“不扣不付”,风险小。税款发现后,没有补税和滞纳金,但罚款0.5至3倍。税收只能向房东征收。这个时候计税基数小,房租才一万。所以,如果不约定“税后”,企业的风险就小。
当然,0.5倍到3倍不等的罚款也不可小觑。税务一般不愿意自己找个人收税,会要求企业垫资,这样罚款可能会低一些。不划算的话要自己计算判断。
所以,个税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签订合同时,会计应提出发票和税务的问题和要求,强调“税前金额”和“税后金额”的区别,并计算税款和风险。
现实中房东要约定“税后租金”,聪明的会计要坚决拒绝写在合同上,但可以让经理做房东的工作。管理人员经常向房东承诺一定交一万元不扣税,合同不能用“税后”二字批等等,还经常忽悠房东签字。这样即使出了问题,责任也会推给代理人。到时候让他向房东解释或者自己向公司负责。
经理、老板、房东等都是税务金融的外行。我一直认为专业人士忽悠业余人士并不是很难。关键是会计要想出方案,而不是照着做。他们是铁了心要跳坑的,会计也拦不住他们,只要我们能保证相关证据可以规避我们个人的责任。即使出了问题,交了税,钱被罚了,老板也不能说会计错了,但是相关人员错了,他们错了,甚至认为你是有功的,因为会计挽回了一些损失。
4.找发票冲抵账户的风险
因为房租没有发票,钱也要出去,所以对于一些会计来说,找发票冲账是最简单的方法。
本质上找发票冲账就是用另一笔费用来掩盖房租。最大的问题是费用不真实,不真实的费用不符合公司的业务常规。如有违反,待发现问题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不真实的费用无法抵扣。
但找发票冲账的主要风险是找假发票和假发票。其中虚开发票的风险高,虚开发票的风险低,但虚开发票被发现的概率高,目前假假发越来越少。
找发票报销,如果会计知道,比如有证据证明你参与甚至带队;或者应该知道,比如明明是不可能的费用,你已经报销了。这样会计自己就有责任了。
所以会计要注意这个,不要知道,以防万一。即使别人找不到你知道的证据,相关证据也不支持你应该知道。
很容易说你不知道。判断不该知情的人比较麻烦,因为会计是专业人士,而且是持证上岗,很难用“水平不够”之类的借口来规避。
比如,虽然会计不知道,但业务员带了一张办公用品发票来报销,事后发现是假的。这些办公用品太大或不适合我们公司。如果你给他们报销,很难说你应该不知道。相反,如果一个内部部门确实签收了这批办公用品,那么你大概不应该知道。
再比如,为了防止公司没有房租费用,业务员可能会拿着别人的房租发票报销,这要看是否有相关合同,地址是否正确。如果一眼就能看出地址不对,那就很难证明你应该不知道。
因此,如果您找到其他发票来抵消,可能会出现新的风险。一般来说,主要是避免虚开发票的风险。
5.如果没有发票,录入后所得税就不征税了,会增加风险
事实上,对个别会计师的风险很小。
首先,如前所述,会计可以通过督促相关人员催开发票来推脱责任;
其次,只要租赁行为本身是真实的,会计账目就不存在舞弊和职业风险,因为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准则的要求;
最后,当税务检查企业所得税时,要求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和补充会更加复杂。原则是:补充企业所得税没有法律依据。
有时候,当你发现一张“非标准发票”时,企业所得税缴纳的风险大于没有发票的风险。所以,如果不接受来源不明的发票或者明显不规范的发票,输入这些发票会比没有发票的风险更大。
6.非法风险
我前面说了,没有发票要求补征企业所得税,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有很多东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些纳税人可能不依法纳税,有些纳税人可能不依法纳税。
“反正没有发票也不能扣”,这是一些税务人员的观点;“同意自己缴税就不罚款,不同意就全面查账,罚款就严”,这是税务企业之间最基本的较量。“楼主没交的税一定也是你补的!”虽然强词夺理,但对你的应对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即使在处理税务企业稽查纠纷时,也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与当事人分析情况,探讨策略。
因为这是违法风险,没有明确的章节,实际上是最大的风险。
面对这样的风险,没有确定的解决办法。我的建议是会计人员必须全面学习税收规则。
前面说过,我们可以看到,学习税法,一定要自学。努力规避风险,为企业、为老板、为自己学点真东西。从我的经验来看,也是一种违法风险。税收规则越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高。有的人学税法,其实是在为税务局学习。研究了一下,他们自己建立起来了,但是抗风险能力下降了。往往哪里是坑,哪里就是掉进坑里。
离职有风险,会计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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