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落实治安防控管理措施,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现将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依据汇编如下,供您参考:
一个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知道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或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造成租赁房屋发生案件或者治安灾害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五)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法被判处刑罚后五年内有窝藏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执行期满后三年内被公安机关依法判处罚金、行政拘留或者拘役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窝藏赃物的刑事责任。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单位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上述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出租房屋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八)介绍、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出租人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跑或者为其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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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并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二)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警告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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