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起,新《会计法》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今后不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严格执行新《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公开宣布,尚未关闭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会计从业资格认证考试、证书发放换发、转移登记等服务的申请口岸。

同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文件也被废止。

至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应该如何入行呢?修订后的《会计法》有哪些新变化?让我们和边肖一起看看!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决定》,现将修改前后会计法的变化安排如下:

修订前

修改后,

第三十二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职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为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会计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占用岗位以及其他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规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占用岗位以及其他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次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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