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正式发布之际,记者采访了国家发改委的负责同志。

问:自《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定。请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这个《办法》。

答: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设备材料、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货物强制招标制度。为落实这一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配套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作为强制招标范围之一,并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虽然上述配套规则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借鉴,但与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相比,货物招标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货物招标是实物招标,招标人看重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的性能和质量,而施工和勘察设计招标本质上是服务招标,招标人看重投标人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货物招标往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占很大比例。即使实行总承包招标,招标人也经常从控制成本和质量出发,单独取出货物进行投标;

第三,商品同品牌,同型号,同标准,代理商招标,中标人分包,与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有很大区别。为了体现货物招标的上述特点,有必要制定货物招标的特殊方法。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也希望国家尽快出台货物招标的具体办法,为货物招标提供可操作的基本规则。

问:为什么要以七部委名义联合发布《办法》?

答:针对我国招投标实践中的情况和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中的指导和协调地位,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特别是形成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是落实《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举措。以七部委名义下发的《办法》是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招标投标法》在系统内的严格执行和各地区、各部门的统一实施。此外,根据《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本《办法》也需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问:我注意到《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这个规定有什么特殊意义?

答: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规定了《办法》空之间的效力。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就领土而言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但由于《特别行政区法》的规定和众所周知的现实情况,《办法》并未在这些地区实施。二是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仅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自愿招标活动可参照《办法》执行。第三,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对象。《办法》仅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如纯办公用品、车辆等的采购,受《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范。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除了《招标投标法》对招标程序的规定外,《办法》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种是总承包招标中的货物招标。目前,我国一些部门和地区已经开始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采用总承包招标方式。不过具体方法不一样。有些货物,尤其是有些设备,不在总承包范围内,有些货物即使在总承包范围内,也是以暂估价的形式报价。为防止部分项目法人通过总承包规避货物招标活动,《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人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时,未纳入总承包范围的货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或者以临时评估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货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货物招标的条件。考虑到部分投标人往往在不具备投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投标,损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办法》明确规定了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即: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能够提出商品的用途和技术要求。

三、招投标内容的审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批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仅限于使用直接投资或者注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有投资补贴、贷款或贷款贴息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批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仅限于采用直接投资或注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但考虑到企业在投资项目申请投资补贴、再融资或贷款利息补贴等财政资金时,需要政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这些财政资金的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因此,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招标内容。因此,《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的,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确定。

第四,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投标法》原则上只规定了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没有区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查。在我国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中,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已采用多年。《办法》总结了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定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定义、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法等。,并强调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以未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限制投标人同时投标。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一品牌、型号的商品,一个厂家只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否则予以拒绝。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相互串通。

第六,两阶段招标。在总结国内外货物招标经验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对于技术规格不能准确拟定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澄清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等特点。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就其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并在达成统一的技术规范后编制招标文件。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范的正式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根据正式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终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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