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7年辽宁某区中毒案终审判决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六只宠物狗在一个男子居住区中毒死亡,今天一审被判三年。

2017年8月29日晚,辽宁某小区业主周带着泰迪狗在小区散步。回家后,狗出现了呕吐、口吐白沫、疯狂奔跑的症状。呕吐物中出现了未煮熟的鸡肝。

周把狗送到宠物医院,宠物医生说狗是食物中毒死的。之后听说很多业主的狗中毒死亡,小区公共区域发现鸡肝。

物业人员证实,近日有几个业主举报自己的狗中毒,怀疑有人给狗下毒。

2017年12月,邹某被刑事拘留。经调查,邹某在该小区被狗咬伤,于是用氟乙酸灭鼠剂浸泡鸡肝。2017年8月,他开着电动三轮车来到小区,将毒鸡肝放在儿子出租车库附近的草坪上,导致该小区周某某、于某某、陈某、张虹、陈某养的6只宠物狗误食毒鸡肝死亡。

经鉴定,该小区6只死宠物狗和可疑鸡肝的胃内容物提取物均含有氟乙酸类灭鼠剂。

法院审理此案时,邹辩称,2017年夏天,他去儿子居住的小区时,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因为担心家人会被狗伤害,为了给流浪狗下毒,他去市场买了老鼠药和鸡肝。他买的老鼠药并不是特别毒,他也没有考虑到中毒后捡了中毒的鸡肝或者吃了狗的后果。

邹的辩护人辩称,被告将毒鸡肝放在居民楼之间的花坛墙下,不应视为公共场所。固体鸡肝不会毒空气、土、水,被告没有放置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故本案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被告人是初犯或者偶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

近日,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一审被告人邹某犯投掷危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毕竟中毒是违法的。早在2015年,北京电视台就报道过这种恶性事件。这种行为实际上对不明身份者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害,涉嫌构成抛掷危险物品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了辽宁男子社区投毒案,认定邹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只是出于自己的好恶,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他的行为构成了投掷危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他有罪。

关于起诉书指控张宠物狗误食毒鸡肝致死一事,由于公诉机关未提供宠物狗胃容物检验报告,无法确定死因,法院不予确认。

关于辩护人主张的辩护意见,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调查,认为小区绿化带属于集体所有人,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被告在草坪上投毒鸡肝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并不单纯指向宠物狗主人的财产权,而是足以侵害未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驳回。

对此,辽宁某区一起投毒案的判决引起了网友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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