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人民检察院迅速逮捕,正在妨碍传染病控制犯罪案件。

2020年2月4日,夏河县公安局在民警在夏河县拉夫兰寺劝说李敬民的过程中,没有听从民警的劝告,坚持在寺院里出镜。工作民警正准备离开现场时,某某突然撕开民警头发,咬民警手指,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民警将其强制传唤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时,交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取证,对民警辱骂、吐口水。当日,夏河县公安局对交某某刑事拘留,对其涉嫌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

2020年2月7日,夏河县公安局以交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我院受理后认真审查案件证据,迅速组织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在讯问交某某时,办案人员和交某某做了严格的防护措施,对讯问场所进行消毒。经过审查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本院依法认定交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和夏河县委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20年2月10日,我院依法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交某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的快速办理,严厉打击了妨害疫情管控工作相关犯罪行为,为全县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战役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工作人员相关疫情管控工作,坚决做到不串门、不扎堆、不聚会,万众一心,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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