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由人沦为奴隶大凡有八种方式:战争中当了俘虏;被绑架;作为支付税收和交纳贡赋的人;抵债;因犯罪而受罚;被遗弃或出卖的儿童;自行沦为奴隶;出生即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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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社会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奴婢来源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 罪犯
奴婢最初来源于受刑没官而丧失平民身份的人。先秦时期,因犯罪而成为奴婢的人很多。《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初,斐豹隶也,著于官书。”晋杜预注:“盖犯罪没为官奴,以丹书其罪。”有秦一代,还有因犯罪而沦为奴婢的。当时对罪犯的惩罚,已经有了一套刑罚体系。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既有黥、劓、刑等肉刑,也有城旦舂、隶臣妾、鬼薪白粲等不定期劳役刑的规定。秦代刑徒的刑期不固定,却和奴婢一起承担官府劳役,因此,要严格区分秦代“徒隶”的身份非常困难。前面我们讨论的“隶臣妾”,有着刑徒和奴婢双重性质,可能也有先秦影响。由于先秦有把罪犯没为官奴的规定,秦国在制定其刑罚体系时,可能受其影响,没有细分刑徒和官奴婢的区别,因此秦代刑徒的某些特征带有官奴婢色彩。直到汉文帝刑法改革后,这种模糊状态才渐渐得以廓清。就整个秦汉刑罚体系而言,虽然秦代制定了成文法典,且强调彰明法令,也注重规制囚犯,并通过“规制囚犯来规制社会”,但在规制囚犯的方法上还比较简单,尚未严格区分和规范身体刑和劳役刑的使用,因此导致秦代罪人兼有刑徒和奴婢的特点。
◆ “收人”
秦汉时期,真正因自身犯罪而沦为奴婢的人并不多。自秦开始,越来越多的奴婢来源于因家人犯罪而被牵连的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特色,即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这种因家庭成员犯罪而被牵连为奴婢的方式称为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收”泛指收捕与犯罪相关的人,包括直接犯罪人及被株连的人;而狭义的“收”仅指没收罪犯的妻子(或丈夫)、儿女、田宅、财产、奴婢等,史籍称之为“收帑”。《吕氏春秋·精通》中的击磬者,因其父杀人,其母被收为“女酒”,而他也被收为官奴婢。商鞅变法中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商鞅:你们这些懒癌穷癌晚期的人,妻儿要通通为奴!
就一般犯罪而言,被实施收孥刑的人,大都是同户居住的妻(或夫)及其子女。而《二年律令·收律》还记载了对何种罪犯之妻子实行收孥刑:“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但文帝刑法改革后,“尽除收帑相坐律令”,改变了“秦法,一人有罪,并其家室”的局面。七国之乱后,汉武帝也赦免了“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应劭曰:“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汉文帝刑法改革后,收孥刑使用得以减少,其适用范围也有很大的收缩,基本上只在某些重大的犯罪、特殊时期及特殊群体中适用。
秦汉时期被施以收孥刑的案例较多。《汉书》记载金日沦为奴婢的原因,并不仅仅因为他是俘虏,而是“以父不降见杀”,他与母阏氏、弟伦俱没入官,输黄门养马。而贰师将军李广利的妻子被收,就因为其女为刘屈氂子之妻,而在治巫蛊中,由于贰师参与“祷祠,欲令昌邑王为帝”。三国时期,也有把逃亡人口的妻子没为官奴婢的。“顷之,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
◆ 平民被卖为奴
平民为奴的方式主要有二:一是因天灾人祸,农民破产而为奴婢;一是其他原因被掠卖为奴。
★ 破产农民及流民
秦汉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并不意味着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李悝描述当时个体家庭时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如果一旦有天灾人祸,个体小农家庭就有濒于破产沦为流民的危险。而“流民即使有幸得到安顿就业的条件,然而由于原有自耕农地位的丧失,往往只能沦落于更为低贱的社会阶层之中”,有可能成为流庸即雇佣劳动者,也有可能被迫沦为奴婢。
破产农民往往沦为流民
《文献通考》卷11《户口二》云:“今按豪家奴婢,细民为饥寒所驱而卖者也,官奴婢有罪而没者也。民以饥寒,至于弃良为贱,上之人不能有以振救之,乃复效豪家兼并者之所为,设法令其入奴婢以拜爵复役,是令饥寒之民无辜而与罪隶等也。况在官者十余万人,而复税良民以养之,则亦何益于事哉?”因此,奴婢是流民的变化形态之一。《史记》卷7《春申君列传》载:“人民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仆妾者,盈满海内矣。”而豪强大家冶铁煮盐,则“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为之。天凤元年七月,王莽为备匈奴,“复发军屯”,“于是边民流入内郡,为人奴婢”。东汉安帝永初五年,陇右百姓“流离分散,随道死亡,或弃捐老弱,或为人仆妾,丧其太半”。可见,很大部分的破产农民及流民最后都沦为奴婢。
★ 掠卖为奴
除了因天灾人祸使得个体小农沦为流民及奴婢外,还有一些人被掠卖为奴婢。西汉政权刚建立时,接秦之敝,又大饥荒,“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高祖六年)夏五月,刘邦颁布诏书,“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晁错说:“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而偿债者矣。”栾布曾“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窦皇后之弟窦广国,“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掠卖,其家不知何处”。南越太后“尽持先王宝器入献天子以自媚,多从人,行至长安,虏卖以为僮仆”。这些被卖的人,很大可能成为奴婢。
◆ 俘虏
先秦时期,由于列国战争较为频繁,战俘依然是奴婢的重要来源。睡虎地秦简有“寇降,为隶臣”的法令,秦统一后,也有“秦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的记载。但汉代后,战争减少,战俘不再是奴婢的主要来源。马克垚先生认为,“两汉时期与匈奴、乌桓、鲜卑、羌等民族进行过长期的战争,历次战争中大都有捕首虏若干人、获生口若干人的记载,一般是几千人或者几万人。这些外族俘虏,大都被当作奴隶”。与把罪人没为奴婢的惩罚方式类似,把战俘变成奴婢也是一种比较野蛮的方式,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这种方式逐渐被淘汰。
傅佥:我两个儿子命苦啊
秦汉时期有不少战争,史书中也有不少捕获战争俘虏的记载,但却很少提到这些异族俘虏的命运,更不用说战俘成为奴婢的具体数量了。《汉书·赵充国传》:“虏数挑战,充国坚守,捕得生口。”曹魏文帝黄初二年(公元221年),“镇西将军曹真命众将及州郡兵讨破叛胡治元多、卢水、封赏等,斩首五万余级,获生口十万,羊一百一十一万口,牛八万,河西遂平”。有的生口可能就是奴婢。魏灭蜀后,蜀将傅佥儿子傅著和傅募成了曹魏俘虏,“没入奚官,免为庶人”。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所有生口都是奴婢。史书一般只说明捕获俘虏数量,很少说明俘虏的去向。
史书对外族俘虏的去向记载有二:一是金日兄弟被当作官奴婢养马;一是元狩二年秋,“匈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合四万余人来降,置五属国以处之。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从“五属国”的性质看来,外族俘虏不仅未被掳掠为奴,相反还受到汉武帝的优待,武帝“虚府库赏赐,发良民侍养,譬若奉骄子”。
对外族俘虏异常仁慈的汉武帝
相比之下,同时期少数民族的做法却与汉帝国不同。西汉时,匈奴人“攻战,斩首虏赐一卮酒,而所得卤获因以予之,得人以为奴婢”。据统计,仅在汉文帝至昭帝的一百多年间,匈奴人从上郡、云中、辽东、辽西、雁门、代郡、定襄、右北平、酒泉、张掖、五原、上谷、朔方等地掳掠的汉族人就在十万以上。此外还有大量其他的少数民族人民被匈奴俘掠为奴。东汉时,“安定诸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反叛,郡兵击灭之,悉没入弱口为奴婢”。可以说,战俘是少数民族奴婢的主要来源。
◆ “奴产子”
秦汉时期,家生奴婢即“奴产子”是奴婢的主要来源。秦汉奴婢有一定的婚姻权,很多奴婢可以拥有妻子和家庭。秦末陈涉起义,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殹(也),问女子论可(何)殹(也)?或黥颜为隶妾,或曰完,完为当殹(也)。”不管其母是否是自由民,隶臣之子要世袭其父的身份,如果“以为非隶臣子”,则为犯罪。张家山汉简中规定:“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
一代大将军卫青也曾为奴
卫青父亲是自由民,但“季与主家僮卫媪通,生青”,因为其母为奴婢,卫青亦为奴婢。与罗马家生奴的决定因素全在于母亲不同,秦汉“奴产子”的身份不全因其母亲决定。如张家山汉简的规定,母亲为自由民,孩子仍然是奴婢。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秦汉奴婢来源缺乏有关。秦汉时期,战俘不是奴婢的主要来源,为了维持社会稳定,统治者颁布了不少解放奴婢的法令。这样,奴婢的来源不仅得不到保证,而且原有奴婢数量也在不断减少。此时,“奴产子”上升为奴婢重要来源之一。因此,汉代在承认奴婢正常的婚姻关系与婚姻权利的同时,却固定了其后代“奴产子”的身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婢后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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