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审理了陆、李组织数名“菲佣”非法来华从事家政服务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他们应因组织他人非法越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吕某和李某安排了一名女性管理“菲佣”,培训她们基本的家政技能。资料图菲佣大多无合法签证上午9时20分,取保候审的陆、李到庭受审。陆目前在六里桥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做采购工作,而李则再次开始经营相机业务。他们两人都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在法庭上认罪。
根据鲁的供词,他和李原来是为王工作的。后来因为和王的冲突,他们单独出去打工了。为了更好的从事中介服务,他们还注册成立了劳务公司。
陆说,他和李曾经去过菲律宾“考察生意”,李的英语很好,能与外国人很好地交流。当时他们在菲律宾遇到了大卫。不久后,大卫帮助卢联系了从事“菲佣”中介服务的尼肯,他将向卢提供打算在中国工作的外国妇女名单。
经过适当联系,境外中介负责办理签证、购买机票、上飞机。陆和李说,他们没有亲自申请签证,只需要从首都机场接他们,并联系他们的雇主。两人在丰台区岳各庄附近租了几套房子,安排了一个女人管理菲佣,对她们进行基本的家政技能培训。
每介绍一个菲佣,卢就需要给Nicon支付一万多元的中介费,以及一万多元的签证费、机票等费用。但这些菲佣持有的签证大多不是合法的工作签证,而是商务签证或旅游签证,只有少数能拿到国内公司的工作邀请。
菲佣被收取高额中介费从2014年底至2015年7月中旬,陆和李是14名在中国寻找雇主的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妇女。
印度尼西亚妇女Hatati是14人之一。她说她是通过朋友在雅加达认识李的,因为她听说在中国工作很贵。当时李答应可以安排她办理签证,在国内工作。虽然不需要提前支付路费,但是她来中国后的前六个月的工资需要扣除一部分作为中介费。
卢说,他们介绍的菲佣月薪约为4500元,其中前六个月每月扣除3000元,并向雇主收取2万至4万元的代理费。
李说,他的工作是接机,在网上发布“菲佣”信息。在法庭上,他反复强调自己不知道给外国人找工作是违法的,认为自己只是在介绍劳务。但公安机关审讯时,吕和李都表示,是因为雇主对菲佣有很大的需求,才为了赚钱而开办这个行业。
陆和李的辩护人都认为,本案中申请签证的境外人员应当是主犯。鲁和李的行为不同于“蛇头”。他们只是通过为中国的移民介绍工作来获利,他们处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链条的末端,应该是帮凶。检察机关认定的14人中,有6人尚未在中国从事劳务活动,仍属于合法居留。对社会危害较小,建议法院判缓刑。该案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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