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器人、BOO和BOOT
能源、交通和通信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不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紧迫问题。BOT的使用可以缓解政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巨大资金需求的矛盾。
BOT(建设-运营-转让)是指建设-运营-转让。在标准的BOT模式中,私人财团或外国财团自己出资设计和建造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事先约定,项目开发商将运营一段时间收回投资。运营期结束后,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将移交给东道国政府。BOT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政府或附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特许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国内公司或国外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运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有限时间运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按照协议将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有时,BOT模式被称为“快速私有化”。
BOO(建设-拥有-运营)的意思是建设-拥有-运营。承包商根据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造和运营一个工业项目,但不将基本工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建造-拥有-经营-转让(BOOT)是一个由私人合伙或国际财团资助的基础工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期满后移交政府。
1.BOT和BOO
相似性:BOT和BOO最重要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权合同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对项目拥有占有权和收益权,对特许项目拥有投融资权、工程设计权、施工权、设备采购权、运营管理权和合理收费权,并承担项目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义务。在我国,为了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项目公司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的影响而遭受重大损失,允许项目公司合理增加运营费用或延长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股息所需的外汇,国家保证外汇的兑换和退出。但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施工、设备采购、维修等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担保,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区别:BOT和BOO最大的区别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必须在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设施返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运营权,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从BOT的字面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的独特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基于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了收回投资,获得投资回报,授权私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享有经营权,获得经营收益。期限届满后,项目设施的经营权将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可以看出,项目设施的最终管理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在BOT项目的整个运营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项目的所有权。归根结底,BOT模式只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项目设施的运营权,而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并没有改变。换句话说,通过使用BOT,项目发起人可以有一定的时间获得实际收入来弥补他们的投资,然后将项目返还给政府。在BOO模式下,项目所有权不再归还政府。
2.BOOT,BOT和BOO
BOOT和BOT有两个区别:一个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模式,项目完成后,私人只拥有已完成项目的经营权;在BOOT模式下,项目完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第二,时差。在BOT模式下,从项目完成到移交给政府的时间通常比BOOT模式下短。
BOT的每一种形式及其变化都反映了政府愿意为基础设施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私有化程度非常低,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着适度的私有化,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的有限时间内转移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的私有化和无时间限制地转让给私人而言,《条例》代表了最高水平的私有化。
换句话说,一个政府采用不同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反映了它愿意接受的某个行业的不同私有化程度。因为基础设施项目通常对社会有直接影响,使用公共资源,如土地、道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络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BOT用于交通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因为政府通常不愿意将交通网络的私有制转移给私人。在电力生产项目中,通常采用BOT、BOOT或BOO。有些国家非常重视发电,所以只和私人签订BOT或BOOT许可协议。但在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没有那么重视发电项目,一般会签订一些BOO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对于电力、天然气、石油的输配来说,这些行业一般被认为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民生。因此,建造这类设施一般采用BOT或BOOT方法。
3.BOT模式的其他几种变体
在BOT模式的应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具体形式,简要介绍如下:
BTO(建设-转让-运营)的意思是建设-转让-运营。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如通信行业,为了保证国家信息安全,项目建成后,不会由外国投资者运营,而是所有权转移给所在国政府,由所在国运营通信的垄断公司运营,或者与项目开发商共同运营项目。
dbt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ion)就是设计-build-finance-operation。这样,项目从项目设计之初就被许可给私营部门,直到在项目运营期间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收入。但项目公司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BLT(建造-租赁-转让)是指建造-租赁-转让。具体来说,是指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授予项目建设权,政府成为项目出租人,私营部门成为项目承租人的融资方式。租赁期满后,所有资产都移交给政府的公共部门。
这只是BOT运营的不同方式,但它们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即项目公司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案例分析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政府预算越来越紧张,政府作为基础设施投资的主体越来越困难。BOT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普遍的内部需求。但是BOT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是不同的。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民营单位投资和管理能力较低,BOT模式下的民营单位通常是外国公司或财团,即国际BOT模式。如上所述,BOT、BOO、BOOT及其变体在发展中国家广泛使用。政府可以使用这种融资方式来建设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而不使用财政预算。从我国经济形势的现实来看,外商是BOT模式中的主要民营单位,但也应积极吸引国内民营组织参与BOT建设。在发达国家,由于国内民营单位投资能力强,BOT项目可以由国内民营单位(当然也可以是国外民营单位)承担。
1.英法海峡隧道
英国很多铁路项目,例如香港的东区海底隧道,都是以这种融资模式兴建的。其中最著名的BOOT项目是英法海峡隧道入口,其中包括两条直径7.3m的铁路隧道和一条直径4.5m的服务隧道,全长5km的欧洲隧道项目公司由英国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和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法马内赫公司、法国银行财团和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组成。特许协议于1987年签署,项目于1993年完成。政府授予欧洲隧道55年的特许期(1987-2042年,包括7年的建设期),以建造、拥有和运营该隧道,55年后政府收回了该隧道。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三项要求:
(1)政府不担保贷款;
(2)本项目由私人投资,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在项目完成后用收益支付;
(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20%的股份。项目资金来源靠股票和贷款。其中,股票20亿美元,银行和承包商持有2.8亿美元,私人机构持有3.7亿美元,公众投资者持有13.5亿美元。它在1986年至1989年间发行了四次。该贷款为83亿美元,由209家国际商业银行提供,其中68亿美元用于主要贷款,15亿美元用于备用贷款。
政府允许项目公司自由确定通行费,其收入的一半通过与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铁路协议产生,通过隧道将伦敦与欧洲高速铁路网连接起来;其他收入来自通过隧道运送商业机动车的高速列车的通行费。政府承诺在30年内不允许建设第二条横跨海峡的连接通道。
项目公司承担了隧道建设的全部风险,并设立了18亿美元的超支准备金。对于陆上施工部分,工程量应符合固定价格合同。隧道基于目标成本。项目公司应向承包商支付实际成本加上目标值的12.36%的固定费用,预计为2.5亿美元。如果隧道低于目标价格建造,承包商将得到节省资金的一半;如果实际成本或进度超过目标值,承包商将向项目公司支付特定金额的损失成本。此外,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通货膨胀,合同可能会调整价格。
2.中国正式批准的首个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电厂B
20世纪最后十年,亚洲基础设施项目年基价高达1300亿美元。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将BOT引入基础设施建设,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哈河电厂等。BOT在中国出现了十几年。1984年,香港和合实业公司和中国开发投资公司作为承包商,与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建设沙角B电厂项目,这是中国第一个BOT基础项目。但在具体实践中并不规范。1995年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是我国引进BOT模式的里程碑,为我国采用BOT模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外,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黄浦延安东路隧道等多个项目都采用了BOT方式。
广西来宾电厂B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装机容量72万千瓦,安装两台36千瓦进口燃煤机组。项目总投资6.16亿美元,其中股东投资占总投资的25%,即1.54亿美元。两个发起人按60:40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投资比例法国电力国际为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为40%。投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75%通过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筹集。我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本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汇丰投资银行和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共同承保,3.12亿美元的出口信用保险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法国外贸保险公司提供。项目特许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2年9个月,运营期15年3个月。特许权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免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移交电厂。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提交300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同时,项目公司还将在特许权期满和电厂移交给政府后承担12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负责每年向项目公司购买35亿千瓦时(5000小时)的最低输出功率(超额发电只支付燃料电)并发送到广西电网。同时,广西建设燃料有限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用煤,主要来自贵州省盘江矿区。
3.马来西亚政府成功应用BOT金融投资模式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也是发展中国家BOT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800公里,南接新加坡,北接泰国,部分为收费公路。联合工程公司作为项目发起人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普拉斯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总造价预计18亿美元,特许经营期30年。项目资金中,900万美元为项目发起公司的股本;1 . 8亿美元是公司的股本;剩下的90%来自银行贷款。
高速公路项目得到了政府的高额担保:政府提供的援助贷款为2.35亿美元,从融资开始到建设完成,约占项目总成本的13%。贷款25年内还清,前15年可延期,固定年利率8%;政府已经给了普拉斯最低运营收入保障,即如果公司在运营的前17年因客流量下降而出现现金流困难,政府将提供额外资金;马来西亚政府还批准普拉斯经营一条现有的高速公路。309 km长的公司不需要购买该路段,其部分通行费收入用于新建高速公路;在外汇方面,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保证是,如果汇率下降超过15%,政府将弥补其差额;最后,政府还提供利率担保:如果贷款利率上升20%以上,政府将补足贷款还款差额。
马来西亚政府与普拉斯签订了固定价格的交钥匙合同,然后普拉斯与各分包商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在收费方面,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和普拉斯共同确定。未来利率的任何增长都将与马来西亚的物价指数挂钩。
高速公路融资采用传统的资本结构,包括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项目发起人从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筹集了9亿美元。该项目还从政府获得了23,500美元的援助贷款。为了缓解其现金短缺,项目发起人向其分包商提出,只需以现金支付合同总价的87%,其余13%作为分包商的股本,股本只有在项目建设完成后7年左右才能转让。这一措施有效地将股权基金的风险转移给项目分包商。
BOT投融资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顾长浩马易贝
BOT投融资模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大规模、系统化发展的需要,是政府与民间机构职能互补的历史产物。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民间资本的特殊结合,它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但迄今为止,我们对BOT的演变仍然知之甚少。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的所有权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未决问题。对BOT投融资模式的起源和发展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揭示其内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理论价值。
本文首先介绍了BOT的基本含义,并在分析对BOT起源的各种观点以及产生差异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其次,从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历史到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然后,通过回顾特许权和项目融资的起源和发展历史,论证了特许权与BOT模式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确认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的所有权,介绍BOT模式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
1.BOT的含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概念和新模式——BOT模式悄然出现并日益流行。从字面上看,BOT是英文中建造-运营-移交的缩写。从内容上看,BOT是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方式。BOT投融资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由一家或多家民营企业组成的项目公司——为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筹集资金,在约定期限内运营管理,通过项目运营收入偿还债务,获得投资回报;协议到期后,项目设施将免费移交给当地政府。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如投融资建设、经营收益、项目无偿划转(本文采用“BOT投融资模式”的概念作为分析研究对象的专用名称)。项目经理联盟文章,深入讨论。
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应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类型不同、投融资回报方式不同、项目产权形式不同等因素,出现了许多变异模式:
(a)启动(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表格
这种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什么不同,只强调项目财产的归属: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在这一点上存在分歧和争议,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例如,王先生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依法拥有设施的所有权,但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移交给开发商建设和运营;这只是开发商的使用权。它不拥有这些设施。特许经营期届满,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二)BTO(建设-转让-拥有)形式
这种模式与一般BOT模式的区别在于“运营”和“转让”的顺序发生了变化,即项目设施建成后,政府将偿还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然后项目公司按照事先的约定租赁经营一定年限。由废物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收购的香港新界东南一个堆填区项目,采用BTO模式,即先建后转,再经营。比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小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其道路设施采取了类似BOOT的投资运营模式。
建设-拥有-经营形式
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所有权和运营。在这种模式下,项目公司实际上变成了一个纯粹的私营公司,建造和运营一个特定的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的产权。其项目财产所有权与一般私营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的取得和运营方式上与BOT模式类似,即项目发起人在取得政府特许经营授权并事先约定运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对其道路设施采取了类似BOO的投资管理模式。
(4)改造-运营-移交形式
意味着重组,运营,转让。在这种模式下,重组是指在获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上,对过时的项目设施和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在此基础上,由投资者经营几年,然后移交给政府。这是BOT模式的一种变体,适用于已完成但已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区别在于“建设”改为“重组”。
(e) pot(购买-经营-转让)表格
意味着购买,运营,转让。购买,即政府出售已建成且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经营权,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经营权。这是BOT模式的变种。BOT与一般BOT的区别在于,“建设”变成了“购买”。上海黄浦江二桥一隧(大埔公路隧道、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工程就是POT模式的典型例子。这是上海BOT模式的一个创新。
(6)助推(建设-拥有-运营-下属-转移)形式
就是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项目完成后,开发商不仅直接拥有项目资产,还在授权期内管理项目。但由于非经营管理原因导致风险高或经济效益差,政府必须提供一定的补贴,授权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移给政府。本文转自项目经理联盟
(7) BLT(建造-租赁-转让)项目经理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指建造、租赁和转让。项目完成后,开发商将项目以一定租金出租给政府,政府运营。授权期满后,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这种方式和融资租赁很像,只是对象从一般的大宗设备变成基础设施。从BOT及其变体模式来看,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获取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确定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而建设(重组、购买)和转让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而不同。这样既能解决政府财政资金不足以满足项目需求的困难,又能保证项目公司运营期的受益权和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政府通过授予项目特许权,赋予私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建设、运营和获取项目收益的权利,期限届满后,项目设施将移交给政府。同时,作为项目发起人的民间机构投入自己的资金,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借款人还款来源以项目收益为限,项目设施及其收益作为债务担保设定为浮动抵押。
BOT模式及其参与者、实施步骤和具体方法
构建操作转移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建造-运营-移交的英文缩写,通常直译为“建造-运营-移交”。这个翻译很直白,但不能体现BOT的本质。BOT本质上是一种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方式。在政府和私营机构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政府向私营机构发放特许权,允许它们筹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建设一定的基础设施,管理和运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可以限制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但可以保证民间资本有获利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在特许期结束时,私营机构将按照约定将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然后将其移交给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运营和管理。因此,将BOT一词翻译成“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是狭义BOT的概念。经过数百年的发展,BOT衍生出了很多变体,如BOOT(建造-拥有-运营-转让)、BOO(建造-拥有-运营)、BLT(建造-租赁-运营)、TOT(转让-运营-转让)。BOT的广义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BOT的广义概念。“建设-运营-移交”这个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年来,BOT作为一种投资和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建设基础设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受到了全世界的青睐,并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得到了推广。然而,BOT远不是一个新事物,它从出现到现在至少有300年的历史了。
17世纪,英国引航协会负责管理海事,包括灯塔的建造和运营,并拥有建造灯塔和给船只充电的特权。但是根据罗纳德?根据科斯的调查,在1610年至1675年的65年间,领航协会甚至没有建造灯塔。与此同时,至少有十座私人建造的灯塔。这种建造灯塔的私人投资方式,和所谓的BOT一模一样。即私人先向政府申请建造和运营灯塔的许可,申请中必须包含很多船东的签名,证明待建灯塔对其有利,并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申请经政府批准后,私自出租政府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向过往船只收取通行费;特权到期后,政府收回灯塔,交由引航协会管理,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所有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由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的投资效率远高于行政部门。
它与许多其他创新有着共同的命运,BOT自诞生以来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这个未知期对于BOT来说太长了,人们几乎忘记了它早期的表现。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BOT被引入经济舞台,许多人将其视为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也在理论上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为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具有混合经济的特征,是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产物。
一方面,BOT可以保持市场机制的运行。BOT项目的经济活动大多是在市场上进行的,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一个可靠的市场主体,民营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建设项目拥有完全的产权。这样,民营机构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BOT项目的行为就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这就是与私人机构达成的BOT协议。虽然BOT协议的实施完全是项目公司的责任,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控制着项目。在项目立项、招投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绩效阶段,政府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管理中的价格设定也受到政府的制约。政府也可以通过一般的BOT法律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模式的参与者
1.工程主办人
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作为股东,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成本。BOT项目方案确定时,应明确债权股权比例,项目发起人应做出一定的股权承诺。同时,特许权协议中应列出关于储备基金的特别规定。当建设资金不足时,股东应自行垫付不足的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的停工或延误。项目发起人在股东大会上有投票权,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所列的资产转让条款中指明的权利,即当政府打算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以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受敌对者的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2.产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
在项目规划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应与产品购买者签订长期产品购买合同。产品的购买方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产品的购买期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相同。产品的价格还应保证项目公司能够收回其股本,支付贷款本息和股息,实现盈利。
3.债权人
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抵押资产时,债权人优先获得资产和抵押;项目公司如果要筹集新的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该得到合理的利息。
4.建筑赞助商
BOT项目的发起人必须有强大的施工队伍和先进的技术,并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施工任务。为了充分保证施工进度,要求总担保人必须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验施工是否符合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或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处以罚款。
5.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责任是为项目中各种行为者不愿意承担的风险投保,包括建造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战争、没收财产等)。),等等。由于这些风险是不可预测的,造成巨大的损失,保险公司的财力和信用要求非常高,普通的中小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这种保险。
6.供应商
供应商负责供应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燃料和原材料。由于特许期内对燃料(原材料)的需求是长期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强大稳定的盈利能力,并且能够提供燃料(原材料)的时间至少不短于还款期。同时,供货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供货价格,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对供应商进行担保。
7.经营者
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为了保持项目经营管理的连续性,项目公司和经营者应签订期限至少等于还款期限的长期合同。运营人必须是BOT项目的专家,具有较强的管理技能和管理水平,对这类项目有丰富的管理经验。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每年要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进行预算,列出成本计划,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率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
8.政府
政府是BOT项目成功的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对BOT的态度和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本书相关章节将详细阐述政府在BOT中的作用。
实施BOT的步骤
1.项目发起人成立专项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专项公司与所在国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2.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由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担保。专业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订项目运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运营阶段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收入转移到担保信托。担保信托然后用这些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
BOT的具体方式
1.BOT(建设-运营-转让):即建设-运营-转让。当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造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法。
2.boot(build-own-oper-transfer):即build-own-oper-transfer。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模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一般来说BOT指的是开机。
3.boo(build-own-operation):即build-own-operation。这样,开发商根据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但不将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4.助推(建设-拥有-运营-下属-转让):建设、所有权、运营、补贴、转让。
5.blt(建造-租赁-转让):建造-租赁-转让。即政府授予项目的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承租人。租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都转移到政府公共部门。
6.建设-转让:建设-转让。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购买价分期支付。
7.建设-转让-运营:建设-转让-运营。
Iot(投资-运营-转让):投资-运营-转让。也就是说,现有的基础设施被收购,然后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部门。
9.roo(恢复-经营-拥有):转让-经营-拥有。
此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lt、mot等。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习惯上称上述所有方法为BOT。
新连锁新零售的创新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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