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的通知:
9月底,上海海关(关注各自地区)将从目前的东方支付系统切换到新一代国库电子支付系统,东方支付系统即将停产。请各报关公司尽快通知所代理的进出口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确保转关后税款的顺利缴纳,以免影响通关时限。
目前系统不支持报关行缴税。所有纳税人都要提前与银行签订合同。切换后,除滞纳金柜台外,所有税款均由企业自行缴纳。否则,所有税款由柜台支付。
新一代支付系统即将推出,即国库和银行系统。自2018年9月30日起,东方支付关闭,新的支付系统启动。所有纳税企业都必须与银行签订合同。报关企业不能代缴税。不签合同就去专柜,延期付款暂时不支持。
具体参考请参见海关公告2018年第74号:
其中(附件: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操作规范):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保障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和企业的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第三条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加海关”完成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电子签约的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第四条直属海关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引导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
直属海关财务部门负责维护海关业务系统中的地方国库代理行和账户信息,确保海关业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与实际账户信息一致。
第五条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化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信息,电子口岸将签约企业的税(费)信息发送至“单一窗口”和“互联网加海关”平台。
企业可以登录“单一窗口”和“互联网加海关”平台查询税(费)信息,发送税(费)扣指令。企业发出扣税指令后,税单在“单一窗口”和“互联网加海关”平台标记为已缴纳。
第六条海关业务系统收到电子口岸转发的企业税(费)抵扣指令后,会自动在税票上设置“新一代电子支付”标志和征收标志,并通过国库TIPS系统向银行发送抵扣指令。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TIPS系统转发的扣税指令进行扣税,并将扣税结果信息通过TIPS系统发送至海关业务系统。
如果抵扣成功,海关业务系统会根据TIPS转发的抵扣成功报文自动进行税(费)的注记,注记为“88888”,注记日期为银行实际抵扣日期,并将税费注记信息通过电子口岸发送至“单一窗口”和“互联网加海关”平台。
在扣税失败的情况下,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失败消息自动取消税票的支付方式标记和征收标记,并通过电子口岸将取消支付消息发送到“单一窗口”和“互联网加海关”平台。“单一窗口”和“互联网加海关”平台将该税(费)单的支付状态调整为支付失败状态,企业可以重新支付。
第八条新一代电子支付支付的税票,海关业务系统不允许手工核销和反核销。
第九条扣税成功且符合放行条件的,现场海关可以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条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0号公告等文件开展《海关专用缴款书》印刷改革试点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支付报关单对应的税票税款(费用)的,海关业务系统只允许在报关单的所有税票均已标注完毕后,对报关单进行复检。重新审核后,如果税务数据发生变化,系统会生成退税的税票数据。
第十二条新一代电子支付税(费)单未经审核的,业务系统不得取消报关单。
第十三条一次报关产生多张税票的,企业可以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或者新一代电子支付与柜台支付相结合的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应当设立相应岗位,对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参与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银行应及时处理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所有电子指令。
第十六条出现异常情况时,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或热线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互联网加海关”平台提出调查请求,接到调查请求的部门应当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原则下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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