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苏宁11月13日消息(通讯员欧阳巧玲杨通)11月12日,湖南省苏宁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收到消费者投诉称,11月2日在苏宁县第一家销售店购买的某品牌摩托车出现无法正常启动的问题。
接到投诉后,城关工商所两名执法官员立即前往该代理店进行调查调整。
申诉人尹老师说,这7800韩元买的某品牌摩托车在10天内两次无法正常启动的情况是“怀疑发动机有一些问题”。车主回答说摩托车不动有很多原因。保管不当或电池、汽化器、火花等附件可能有问题。尹老师没有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双方对发动机是否有问题各执一词,脸红了。
工商执法官员在听取双方情况说明后告知车主,根据新的《消法》规定,尹老师买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自买车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如有争议,经营者应对瑕疵承担举证责任。汽车代理商如果不能提供摩托车发动机没有问题的证据,或者摩托车不能启动的其他问题配件是消费者保管、不当使用造成的,就要免费换车。
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汽车更换了崭新的摩托车,自愿支付了15元的拖车费,以表示道歉。对调整结果非常满意的尹老师赞对城关工商所执法人员的有效权益支援行为守口如瓶。
工商通知:根据新的《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等服务,在消费者收到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缺陷并有争议的情况下,经营者将承担缺陷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过去消费者将证据权转化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证据责任的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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