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马拉社区成都论坛上出现了询问电动车道路相关政策问题的网友。

网友在帖子中表示:“警官你好,我想问你两个问题。1.成都电动双轮滑板车的蓝卡后摩擦是否有限,可以自由进入三环吗?要办入城证吗?2.电动两轮摩托车自由进入三环道,限制非机动车行驶的可能性吗?”

3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回应了这个帖子。

网友你好《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是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案通过的。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料、电力或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量监督、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

第七条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组装或擅自改装摩托车。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发放驾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必须准许驾驶这种类型的汽车驾驶执照。

第九条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限制摩托车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了禁止没有入声证的摩托车通行的地区和期限。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发动机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二轮摩托车在本市市中心道路通行。警察、紧急等特殊用途摩托车除外。

第十条本市中心城市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和公布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区。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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