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称,2月15日17时许,名为“韩泪”的签名者在一个论坛上发表了《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指定的停车场乱收停车费》篇文章,因交通违规被山西高速交警八大队没收,受到处罚后,对停车场管理员处以30元非法停车费。

针对网帖反映的情况,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八大队安排专人展开调查,并在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八大队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

说明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交通违法事实及处理过程。

2019年1月29日10时45分许,交通违法行为人曹某亮,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白色轿车,途径青银高速离石西内收费广场时,被正在开展“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民警查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民警依法向曹某亮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其违法车辆予以暂扣,就近存放于已与大队签署了保管合同的吕梁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停车场。

在查扣车辆及裁决处理过程中,曹某亮多次表明自己是《吕梁日报》社记者,多方托人说情,要求民警减免处罚,均被民警拒绝。其后,曹某亮又以执勤民警“玩忽职守、蛮横无理”为由,向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指挥中心进行电话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二、关于停车场收费问题

1、当事人称“未见有任何关于停车场的有效信息,例如营业执照以及收费许可证等,也未见任何消防设施。可以初步判定,这是一家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黑停车场。”“这个地方一年下来要领10几万块钱”。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在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前,全面考察其相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并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与该停车场签订涉案车辆保管合同,时限根本不达一年,发布者无根无据,随意造谣。

2、根据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与大昌公司签订的涉案车辆保管合同第六条:“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涉案车辆依法扣留或调查取证期间的停车费用”。2月15日,吕梁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接到本大队的调查通知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1月29日,曹某亮到停车场取车时,主动交给值班保安人员30元钱,值班保安人员未向公司领导汇报。对此,吕梁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曹某亮进行了解释,表示愿意给予曹某亮损失补偿。为加强内部管理,该公司已对值班保安人员予以开除,警示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同时,该公司还在停车场增设了监控点位,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等提示标语。

3、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根据2018年10月至今的处罚记录,已积极核查其它被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同样的遭遇,目前均未发现其他车辆被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其他涉案车辆均正常提车。

此篇文章是当事人曹某亮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没有对其交通违法予以照顾而故意发布的存在不实信息的内容,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将会根据调查结果,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进行制裁。大昌公司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以下截图为山西高速交警离石大队关于此事说明全文:

编辑 倪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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