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车解决自产生活资料运输问题,但车辆实际技术参数与《公告》、《合格证》、《一次性证书》不一致,无法打卡。从此车主胡亚林从2017年6月开始走向维权道路,到目前为止,制造商们什么也没说,只好用牛嘎拉着这辆朗讯三轮摩托车,路上身心疲惫,不得不走着。让行人不停地侧目围观……。
最近在朋友圈广播中播出的视频引起了一分多钟的话题。大约二三十岁的年轻人牵着一头水牛。水牛拉着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车辆的箱子门上挂着白底黑字的横幅,信上写着“朗讯摩托车不合格,厂家耍赖也不吃亏”。人们牵着牛,牛牵着车,蹒跚地走在路上。这个视频的主人公是住在湖南衡南县泉湖镇的华林。
车辆参数超标不合格的话,不能运营牌。
华林表示,2017年6月在衡阳县西岛镇购买了河南朗讯品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是LX200ZH-27,价格为16280韩元。购买车辆后,到户籍所在地衡南县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商标、商铺。检查汽车的时候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卡。原因是这辆车的实际参数与《车辆一致性证书》 《产品合格证》的相关参数不一致。车辆严重超过超长重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有严重的安全风险,不登招牌。
漫长的维权一年多的制造商至今没有说任何话。
在多次与经销商协商退车无果后,华林怒不可遏,于2018年8月10日因生产责任纠纷,将经销商衡阳县盛兴摩托车行(以下简称盛兴车)蔡某和河南龙信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衡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法院表示,原告胡亚林购买相关车辆后,到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了登记手续。衡南县交警大队以原告购买的汽车的相关数据与国家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不一致为由,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原告委托湖南千秋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车辆的尺寸参数、维修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规定,是否通过司法鉴定。该公司发布了上川委司法中心(2017)纪监书第40号司法鉴定书,称车辆长度超过超合格证公告值27%、车轴距离7%、车辆质量25%,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边境贸易产业。
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引起误解的宣传”。相关产品经确认,车长、车轴、重量与工厂合格证标志上的数字不符,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原告胡亚林认为,被告盛兴车和龙信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衡阳县法院以(2017)上县04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将原告胡亚林送回被告衡阳县盛兴车的“隆信牌正三轮摩托车”被告盛兴
本以为可以结束这件事,但事情一波三折,两名被告为了逃避责任继续耍赖,为了拖延时间,程兴车以刑事犯罪嫌疑被立案的罪名不服衡县法院(2017年),不服衡阳县法院(2017年),接受了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原于去年5月28日立案后,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原认为上诉人衡阳县星兴车提供了新的证据。也就是说,一审判决后,衡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因盛兴行汽车经营者蔡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产品而立案调查,刑责尚未结束审理。本案以事实不明为由,发回衡阳县法院重审。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受到刑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商要犯什么罪?
事情到了这种地步,胡亚琳不得不非常无奈地盲目地愚蠢地等待。(威廉莎士比亚,《泰姆派斯特》,《天堂》)正在等待衡阳县法院就此案作出被告性兴车涉嫌刑事犯罪的判决。因为被告涉嫌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下达之前,此案的民事诉讼不会开始。仰望星星,仰望月亮,终于等到了
这一天。2019年1月21日,衡阳县法院以(2019)湘042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对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蔡某进行了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一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胡亚林委托的律师杨先生介绍,从判决书来看,法院既然认定被告人蔡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蔡某是销售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生产伪劣产品的隆鑫公司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伪劣产品又是如何出了厂?售假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生产者任其逍遥法外,岂不是贻笑大方?如果需要追责,又该是谁来追责呢?
硬标准 软抵抗——隆鑫摩托 谁给你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权利?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新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故车检验鉴定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该标准对正三轮摩托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轴距均作出明确限值。但是河南隆鑫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枉顾国家安全标准要求,擅自改变车型,刻意迎合部分用户的超载运输等不合理需求。把部分正三轮摩托车实际整车长度、整备质量、轴距等技术参数指标与出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超出机动车强制性标准限值规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家生产的摩托车,都必须按照国家核定的技术参数生产,可隆鑫公司却阳奉阴违,置国家法规于不顾,生产出来的摩托车竟然与国家规定的参数大相径庭。试问是谁给了你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权力!?
编后语:近年来,我国正三轮摩托车违法生产销售现象屡禁不止,消费者投诉此起彼伏,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以三轮摩托车违反“生产一致性”为核心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机动车特别是三轮摩托车行业的顽疾,不仅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的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河南隆鑫公司生产伪劣产品并非个案,曾经被吉林省梅河口市场监督局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调查。又因其多次被消费者举报、长期制造销售违规正三轮摩托车被相关部门处罚。2017年11月28日光明网以《三轮摩托车生产一次性问题突出》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2017年11月29日法制日报也以《正三轮摩托车行业存在系统性失信违法--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提起公益诉讼》为题紧随其后在《政府经济》栏目进行了报道。隆鑫公司正三轮摩托车均榜上有名赫然在目。
关于此案“裁定中止民事审理前,是否必须经过开庭程序”的问题,相关法学专家认为: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前提是,因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须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在中止中,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取证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事实问题,我们认为应继续审理,而不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案民事责任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不管刑事判决结果怎样,都无法改变涉案车辆不合格的客观事实。因此,不宜强调涉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一律须经开庭审理的程序。
针对“胡亚林现象”,专家呼吁社会各界广泛开展针对三轮摩托车行业违反生产一致性国家标准等问题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呼吁监管部门加大对三轮摩托车的监管处罚力度,新闻媒体加大对该行业违法行为的披露,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打破行业潜规则,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权威性,切实维护依法治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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