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高某等人被延川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
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师某从惠某某手中以38000元价格购买一辆陕汽华山牌重型汽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0元。该车系惠某某于2009年4月1日晚在延川县南关路边盗窃所得,盗得赃物后进行转移并对车辆大架号进行了涂改,对车辆悬挂套牌车号,后用于自用经营。经营至2012年5月份,将该车出售给师某,当时车辆没有合法手续,师某购买回车辆后经营一段时间后又出售给被告人高某,多次转让。2014年10月21日案发,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惠某某已被延川县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买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者车辆识别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明知”是赃物,延川县人民法院遂对师某、高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
在此,检察官告诫大家:购买二手机动车时,千万要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索要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切勿因贪图小便宜,将赃车买回,否则到头来财物两空也说不定。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王玲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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