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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编者按:管网应急补充LNG作为保障民生用气的重要手段,尤其在2020-2021年采暖季三次极寒天气过程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LNG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天然气民生保供作用。但LNG采购价格自去年以来一直处于高位运行,而居民用气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远低于LNG采购价格,导致燃气企业购销成本严重倒挂,资金压力极大,在采暖季高峰月民生用气保障面临断供风险。在此背景下,石家庄市鹿泉区发改局起草了《石家庄市鹿泉区采暖季应急采购LNG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暂行)》,11月18日,鹿泉区政府发布《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
《石家庄市鹿泉区采暖季应急采购LNG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暂行)》分为总则、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保障措施、附则等五个章节。规定补助范围为“合法运营天然气管网设施且按国家储气能力建设要求建设运行LNG储气设施的燃气企业,在应急情况下采购LNG,用于直接保障民生用气的用气量。鼓励燃气企业提前采购储备LNG,提前采购储备的LNG,在应急情况下用于直接保障民生用气的用气量计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依据燃气企业采购LNG发票差价进行审核和补助。区级财政对气价倒挂差额的1/2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补助后剩余差额由燃气企业自行承担”。并对补助资金的计算方式、资金预拨、清算的方式以及保障与监管等做了规定。 石家庄鹿泉区的这一举措也可给其他地区制定应急采购LNG资金补助提供参考,以切实解决燃气企业采暖季保供的燃眉之急。
以下为原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采暖季应急采购LNG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采暖季应急采购LNG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三届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采暖季应急采购LNG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全区采暖季期间天然气需求持续攀升导致的供应紧张局面,降低燃气企业因价格倒挂造成的断供风险,着力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天然气供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合法运营天然气管网设施且按国家储气能力建设要求建设运行LNG储气设施的燃气企业。办法所称采暖季应急采购LNG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应急情况下因上游管道气供应不足,为保障民生用气需求,燃气企业应急采购LNG,产生价格倒挂,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减轻燃气企业运营负担。
第三条 补贴原则。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民生、突出重点、政企共担、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依据。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分工及责任分工》(〔2018〕-8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168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采暖季应急采购LNG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发改运行〔2021〕537号)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落实气源。区发改局应当组织燃气企业精准预测高峰月、高峰日民生用气需求,与上游供气企业足量签订天然气供气合同,建立完善区政府相关部门与供气燃气企业预测预警协调机制,确保民生用气安全稳定供应。
第六条 应急调度。各燃气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保供应急预案,坚持底线思维,以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为原则,落实落细调峰能力清单,分层级制定“压非保民”措施,明确停限次序,在应急状态下,服从区发改局调度指挥,应急采购LNG,优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七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天然气供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合法运营天然气管网设施且按国家储气能力建设要求建设运行LNG储气设施的燃气企业,在应急情况下采购LNG,用于直接保障民生用气的用气量。鼓励燃气企业提前采购储备LNG,提前采购储备的LNG,在应急情况下用于直接保障民生用气的用气量计入补助范围。
第八条 液化工厂(场站)利用管道气液化的气量、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海外LNG资源供应商签订的LNG中长协购销合同供应量不在补助范围。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十条 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燃气企业因保障民生用气而产生的采购LNG,依据燃气企业采购LNG发票差价进行审核和补助。区级财政对气价倒挂差额的1/2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补助后剩余差额由燃气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计算公式。补助资金=(燃气企业为保障民生用气应急采购LNG总量的平均气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终端民生销售气价)×LNG补充管道气实际供应的民生用气量×50%。
第十二条 资金预拨。对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燃气企业,由燃气企业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发改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示精神向发改局预下达区级补助资金,发改局收到区级预拨资金后,按规定和程序及时落实,预拨资金不高于燃气企业计划应急采购LNG产生气价倒挂部分的50%。
第十三条 资金清算。采暖季结束后,燃气企业向区发改局提出补助资金清算申请,发改局应当依法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燃气企业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LNG购销合同、付款票据、预拨资金使用情况、补助资金审核批准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认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区级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应急状态下燃气企业采购LNG、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拨付、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依法监管。燃气企业应当确保提供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符合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周期。对失信燃气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经天然气运行调节主管部门认定后,相应纳入城市信用监测和石油天然气行业失信联合惩戒范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弄虚作假、违法套取补助资金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区发改局要将补助资金最终分配情况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情况”的含义是:
(一)受寒冷天气、农村气代煤用气波动较大等因素影响造成高峰时段用气供需紧张局面,燃气企业为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应急采购LNG补充管道气。
(二)因上游供气企业非正常因素减少管道气供应、遭遇自然灾害、管网输送能力受限等情况下,造成部分区域部分时段用气供需紧张局面,燃气企业为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应急采购LNG补充管道气。
(三)遇有国家或省市、区对重点区域和特殊时段用气进行资源统一平衡,采取启动天然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下达调度指令、“压非保民”等应急措施时,燃气企业为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应急采购LNG补充管道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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