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据报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针对海底捞诉海底捞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底捞”认为海底捞餐厅使用的“海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是类似商标,海底捞餐厅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海底捞”商标是酒店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在同一服务中使用类似商标,侵犯了“海底捞”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海底捞餐厅辩称,“海底捞”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不是类似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河流和海洋有不同的读音和不同的字形。他们在菜品系列和提供服务的方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
海底捞起诉海底捞判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主持该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定云认为,权利需要保护,但不应被滥用。在司法审判中,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都需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旨在促进社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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