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新闻报道,很多地方都实行了房屋租赁资金监管,也就是说三个月以上的租金纳入监管账户。这一政策的出台也能有效规范房东与租客之间的协议,违反规定的房屋租赁企业将面临信用扣分、银行黑名单等。,那我们就用边肖来看看吧~
超过3个月的租金计入监管账户
近日,为规范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重庆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加强房屋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要求将重庆市3个月以上的租金纳入监管账户!到底发生了什么?附上详情!以下是通知全文:
超过3个月的租金计入监管账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南川支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房地产协会及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稳定房屋租赁关系,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依法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和加强房屋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通过委托经营、转租、自有房屋等方式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
二.监管类别
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对房屋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通过房屋租赁贷款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监督。
承租人在三个月内向房屋租赁企业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第三,监管模式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提现或收取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四,监管过程
监管协议签署及开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役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与房屋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在重庆市各分支机构收取需要监管的资金,并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房屋租赁企业应梳理存量房屋和存量租金的收支情况,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新开房屋租赁企业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账户后,方可申请企业备案和开业信息申报。申报备案和开户信息时,监管协议和账户信息应同时提交。
房屋租赁资金的筹集。监管账户开立后,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备案后,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承办银行签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赁期限、监管期限等内容应与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致。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直接存入企业监管账户。其中,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取得的资金,需经房屋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以及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同意,以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转入监管账户。
房屋租赁资金转移。在房屋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下一个月,监管账户中存放的租金应按月划转给房屋租赁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已向房东支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且支付期限长于租赁期限的,或者房屋租赁企业管理的物业为自有物业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可以转让租金。
监管的解除和提前终止。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承办银行签订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租赁当事人同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和注销。同时,根据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向承办银行提出书面解散申请。承办银行应根据申请终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并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承办银行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的申请,承办银行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监管措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开立监管账户,主动告知承租人有关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承租人交存监管资金。房屋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屋信息的同时,应当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屋租赁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应采取面谈、警示、发布风险警示、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实施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
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与房屋租赁贷款相关的协议,不得以隐瞒、教唆、引诱、强制条款等方式违背承租人意愿办理与房屋租赁贷款相关的业务。
承办行应承担因未按要求执行监管协议而造成的资金损失责任。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租赁企业监管账户的日常收支进行监管。
承租人应当监督房屋租赁企业开展房屋租赁资金监管服务,拒不执行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租赁当事人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约定不监管资金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地方财政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业务管理部
2020年11月10日
许多地方都实行了房屋租赁资金监管
此前,成都、Xi、西安等地也发布了房屋租赁资金监管通知。
9月,深圳市司法局公开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意见,建立租赁资金监管体系。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从事利用代购代储房屋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应当在监管账户中设立与注册资本、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明确资金使用、提取方式、提取金额、留存比例等内容。
例如,9月11日,成都市发布了《关于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要求自9月11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如果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的租赁期限超过三个月,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保证金和使用“租赁贷款”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通过“租赁贷款”获得的资金需要由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协商
10月30日,Xi实施了《房屋租赁资金监管通知》,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储存、储存存量房屋的房屋租赁交易企业的租赁交易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管范围。“托管”租赁企业在开展租赁业务前,需与市内商业银行签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现有房屋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后,应通过Xi安居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填写企业监管账户信息。
注册“信托型”租赁企业应在2020年11月14日前选择监管银行签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接受房屋租赁资金监管。新注册的“托管”租赁企业应在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开立监管账户。
去年11月,杭州市也下发通知,要求在杭州市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屋租赁企业在市内银行设立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企业向受委托房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等租赁资金以及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和使用“租金贷款”取得的资金,应当缴入租赁资金专户管理。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租金按月转移给房屋租赁企业
关于房屋租赁资金的筹集和转移,通知也作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直接存入企业监管账户。其中,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取得的资金,需经房屋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以及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同意,以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转入监管账户。
在房屋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下一个月,监管账户中存放的租金应按月划转给房屋租赁企业。
房屋租赁企业已向房东支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且支付期限长于租赁期限的,或者房屋租赁企业管理的物业为自有物业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可以转让租金。
什么情况下会解除监管
对此,通知明确,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承办银行签订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资金监管将自动解除。
租赁当事人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和注销。同时,根据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向承办银行提出书面解散申请。承办银行应根据申请终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并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承办银行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的申请,承办银行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违反规定的房屋租赁公司将面临信用扣分,并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通知还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应主动告知承租人有关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的规定,并积极配合承租人交存监管资金。房屋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屋信息的同时,应当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屋租赁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督、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采取约谈预警、发布风险预警、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
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与房屋租赁贷款相关的协议,不得以隐瞒、教唆、引诱、强制条款等方式违背承租人意愿办理与房屋租赁贷款相关的业务。承租人应当监督房屋租赁企业开展房屋租赁资金监管服务,拒不执行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租赁双方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双方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约定不监管资金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1.《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多地已施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多地已施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caijing/1017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