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记者11日从云南法院获悉,云南省高级法院近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昆明晋宁杨福等21人送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10月14日,晋宁施工方与村民发生冲突。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物流中心投资人与被告杨汝明就该场地道路建设项目签订了建设合作协议,该项目定于2014年10月14日开工。工地施工期间,之前多次被富裕村村民叫停,导致停工。为了达到顺利施工的目的,被告杨汝明组织数百人,准备钢管、石块等工具,进行培训。被告人杨福、李海鹰、张红振在得知消息后组织村民进行讨论和安排,并准备汽油、钢叉等工具阻止杨汝明开工。
2014年10月14日上午8时许,施工方前往集结地的王某某等8人被富村杨福等被告及村民拘留殴打。10点左右,杨福等被告人带着王某某等8人到扶余村门口,浇汽油与杨汝明对质。在对抗期间,八名被拘留者不断遭到殴打。15点左右,双方发生了大规模武装冲突和战斗。与此同时,八名被拘留者身上的汽油被点燃。枪击事件中,包括王某某在内的7名建筑工人和8名村民舒某某死亡,18人重伤至轻伤,多人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2016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被告人杨福等21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判处被告人李海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福、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红振、杨汝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丹、杨贵明等十六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两年。其中,被告人张、杨宝明、、李勇、杨旭轩被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杨汝明的辩护人李春光律师提供的云南省高级法院判决书,宣判后,李海鹰、杨福、杨汝明等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不明确,证据不足,撤销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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