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8日。如今,养宠物狗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居民区随处可见遛狗的人。偶尔爱狗人士也会交流养狗经验。如果宠物狗伤害了别人,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近日,武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撞人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被告陈先生、文小姐各赔偿被害人刘小姐人民币8万余元,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宠物狗挣脱了狗链,弄断了路人
陈先生和温小姐都是武侯区一环路某小区的居民。陈先生有一只金毛,文小姐有一只萨摩耶狗。他们经常在小区见面,互称“金毛爸爸”、“萨摩妈妈”。
去年6月23日晚上,陈先生出去遛狗的时候,遇到了文小姐,和她聊了几句。交谈中,他们好奇金毛能否被陌生人带走,决定试一试。陈先生咬住狗的脖子,把狗绳递给了文小姐。文小姐把金毛牵到二三十米外,陈先生在远处喊金毛,金毛立刻挣脱狗链,跑向陈先生。就在这个时候,刘小姐路过,逃不掉了。她被一只奔跑的金毛猎犬击中,摔倒在地上。
受伤者起诉狗主人和狗主人
索赔16万多
事发后,刘小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她左侧胫骨平台骨折。
出院后,刘小姐向武侯法院起诉陈先生、文小姐,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手术费共计16万余元。
陈先生辩称,事件发生时他不在现场,不应为事故负责。刘小姐被撞时骨折是不合理的,所以她请求法院认定她的骨折是否是因为自己的健康。
文小姐认为事发时陈先生想试试看陌生人能不能把金毛拿走,文小姐只是帮忙牵狗。陈先生在远处叫金毛。金毛挣脱皮带跑向陈先生,打伤了刘小姐。这时,皮带还在自己手里。综上所述,陈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不应该。
养狗人和养狗人是共同管理者
每人赔偿8万多元
武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陈先生作为金毛猎犬的饲养人,应当对刘小姐被金毛猎犬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文小姐不是金毛的饲养员,但她和陈先生讨论过金毛是否可以被陌生人带走。当时金毛其实是在文小姐的控制之下。因此,事发时她和陈先生是金毛的管理人员,应与陈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武侯法院认定,这起事件是由陈先生和文小姐共同试图调查宠物的特征造成的,他们各自承担了刘小姐50%的损失。故判陈先生、文小姐各赔偿刘小姐8万余元。
目前文小姐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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