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本报头版报道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加班加点的90后教师猝死事件,经人力和社会部门4次认定不是工伤,并发布评论。报告指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为公然挑战司法权威。报告发表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新浪微博上出现“加班餐猝死不算工伤”,关注人数1.6亿,参与讨论人数近万人。今天下午,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副局长乔木、县新闻中心主任杨明来到太原,以吹风会的形式向《法制日报》记者通报了此次事件的最新进展,并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在关于撤销原不承认教师死亡为工伤决定的通报会上表示,吉山县委和县政府高度重视媒体关于段小康老师因加班吃饭时因工伤死亡的报道,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了解,2017年1月寒假期间,段小康、李兴华、荆建东等10名同志被调到中心学校加班。1月21日中午12点左右,中央党校的孙通知加班的老师们中午去吃香辣鸡。12点10分左右,加班的老师们陆续赶到酒店吃饭。12点56分左右,段小康突然捂着肚子,吃饭时疼痛难忍。一起吃饭的景建东和孙立即支持段小康,拨打了120。然后救护车把段小康送到吉山县人民医院治疗。获救后当天死亡。死因是心脏性猝死。目前,稷山县委、政府采取了四项措施:稷山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领导和人力社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检查段小康加班吃饭猝死伤的认定。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邀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就段小康加班吃饭猝死一案进行了咨询和讨论,广泛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抽调人员充实力量,对段小康猝死案和加班用餐期间工伤认定的全部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核实。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吉仁社工伤[2019]0001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按照岱山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冀正兴再决定[2017]2号),段小康在加班外出吃饭期间因病死亡,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承认坚持法律的刚性操作,强调法院判决没有明确。在公众关注之前,稷山县人社局对段小康死亡四次不认定工伤,现在重新认定工伤。稷山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乔木承认,过去人社部门收紧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操作比较死板。乔木表示,这次重组了相关专家和律师进行咨询,抽调人员对本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吸取教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当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并对原始证据进行了重新审查。然后,研究决定认定段小康之死为工伤。“决定是2019年8月9日做出的。8月10日,县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宁把它交给了段小康的父亲乔木说,8月10日,张主任参加了县里组织的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的面试,所以没有参加分娩。张告诉记者,8月9日,县政府、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党所在乡镇的工作人员上门向党的家属进行了解释和安慰。“工伤认定出具后,理赔工作已经开始。根据有关规定,由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单位负责认定,由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向运城市人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后统一发放理赔。索赔将在本月尽快到位,最迟在下个月到位。”乔木说。关于吉山县人社部门在法院三次判决和县政府一次行政复议中仍拒不承认工伤违法一事,乔木表示:“我们咨询了市里的一些专家律师,判决只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认定,需要重新认定。如果判决明确要求撤销和认定工伤,人力和社会部门必须执行,否则违法。因此,当时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执行和重新认定。”当记者问及稷山县是否反映并纠正了稷山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在法院判决中指出的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并启动问责时,稷山县新闻中心主任杨表示,他将向县主要领导汇报,并将尽快向记者通报相关情况。家人希望尽快解决这件事。专家认为他们可以被追究责任。段小康的家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8月9日,稷山县政府、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作人员确实回家吊唁。8月10日上午,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科长宁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到他家。家属签字后,宁离开了。宁走后,段小康生前工作的学校和工作关系所属的学校派了三个人到段小康家安慰他们。“他们说,如果已经认定了工伤,就不要再跟媒体说了,也不要给自己带来不便。”段小康的家人告诉记者。今天早上上班后,段小康一家去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宁那里办理工伤医疗保险,结果发现宁的办公室门被锁上了。随后,家人找到了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张告诉家人,公司董事长宁病了,已经离开两天了。关于理赔事宜,张告诉家属,不需要参加理赔。如果有必要,他们会给家人打电话,这需要大约一周的时间。记者了解到,段小康的父亲59岁,母亲57岁,两人都是农民。段小康的妻子已经再婚,他6岁的儿子现在由段小康的老父母照顾。“两年多来,我们老两口一直在为这件事发愁,一直在打官司做决定。每一场官司都赢了,但他们儿子的工伤不被承认。既然已经认可了,就没有其他要求了。希望尽快得到赔偿和人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尽快解决此事。我们要养活孙子。”段小康的家人告诉记者。山西财经大学从事行政法研究多年的副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中,稷山县人民政府认为加班期间突发疾病也是“三工”的合理延伸,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决定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要求稷山县人社局重新认定段小康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但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了同样的认定,确实违反了《行政复议法》。“虽然岱山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已被重新认定为工伤,并引用了新的法律解释,但不影响此前法院对岱山县人民社会保障局违法行为的认定。”副教授认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追究责任。副教授告诉记者,《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行政处分;被责令履行后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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