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人社发[2018]15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四区一岛”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为加快我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用工氛围,保障劳动关系和谐有序发展,现将《宁波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宁波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
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就业氛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和谐有序发展,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1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是要求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劳动保障的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管理应当遵循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和“谁批准公布,谁实施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信用承诺制度要求企业自律,诚信用人,以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违反法律和承诺的用人后,按照承诺接受约束和处罚。信用承诺将纳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后监督企业的参考。
第五条劳动保障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
2宁波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修复承诺(略)
3 .宁波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修复审查表(略)
4 .宁波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修复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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