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乐高玩具金额超过3.3亿元(人民币,下同),9名被告被判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乐高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主犯)因侵犯著作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被判处4年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相应罚款。
2015年至2019年4月,被告李某某未经乐高许可,指使杜某某、严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默珍、陆某某、李某某等人购买新的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研、电脑建模、临摹图纸、委托他人开模、具体临摹乐高创作的美术作品等方式设立玩具生产厂
2019年4月23日,上海警方查获抄袭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平玩具的各种包装盒、说明书、印有“汕头乐平玩具有限公司”字样的销售发货单、相关电脑和手机、抄袭乐高系列的乐平玩具产品等。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平公司的玩具和图集与乐高公司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拆研、制模、临摹,注册设立玩具厂,租用工厂仓库作为制假囤货窝点,申请注册商标,策划监督生产,组织包装销售等。,涵盖设计、生产、销售的各个方面,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犯罪链条和团伙。该案涉案人数多,犯罪时间跨度长,侵权方式多样,犯罪金额达3.3亿元以上。涉案的假冒玩具大多已经进入市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也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等九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非法经营金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所有被告的行为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角色,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为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余八名被告是共犯,被从轻处罚。
本案审判长、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坤芙蓉表示,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主要是美术作品,包括玩具包装盒、说明书图案、玩具立体造型等。假冒这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侵犯版权。
瞿芙蓉表示,此案也是近年来查获并处罚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涉案金额极其巨大,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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