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不可思议的是,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限制业主向媒体发表意见的权利,却要求业主在“违约”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换句话说,“你只能说我好,不能说我不好。”
其实,人们在买房时遇到的“精彩”条款并不是个案。比如有的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了买家的付款时间。因为银行不按时放款,买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一些开发商在将新房子交付给业主后,要求业主交出一把物业的门钥匙妥善保管,以方便紧急救援;还有开发商要求买家在合同外签署27页的备忘录,规定如果采取过激行为表达诉求,违约方应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
开发商如此充满“求生欲”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反映了一些房地产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践踏。通过合同约定的合法形式来保护自己是可以的,但重要的是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如果担心对方会怎么维权,还是先做好自己吧。
在买房这件事上,大部分购房者属于弱势群体。面对开发商的各种“舶来品”条款和“坑”,购房者必须睁大眼睛,及时质疑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的异议,不要相信销售人员和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当你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就用法律武器去维权。同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也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开发商和销售公司的监管,在处罚时绝不手软,尽量减少开发商在制度和执行层面的空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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