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一署”联合发文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诈骗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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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首次从非洲发回电信诈骗嫌疑人。4月13日,在北京首都机场,第二批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包机护送回国。新华通讯社
电信网络欺诈令人憎恶。数据显示,今年1-11月,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犯罪分子5.2万人,同比增长1倍,捣毁一批境外犯罪窝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记者会为你整理关键词,帮助你理解这份重要文件。
关键词一
三千,三万,五十万
意见认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
电信网络诈骗两年内屡犯不处理,诈骗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刑事庭副庭长李瑞旗解释说:“这方面一方面体现了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基本是跨区域犯罪,区域化色彩比较淡。具体金额标准不宜各地自行确定。”
加重处罚
意见规定,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酌情从重处罚,包括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冒充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等。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骗取救灾资金,以公益、慈善名义进行欺诈,使用“钓鱼网站”
同时,意见规定,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时,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有关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5,000篇文章/次,500人次
意见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次以上;
-在互联网上发布欺诈性信息,浏览量超过5 000页。
根据意见,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同时,意见明确规定,上述“打诈骗电话”包括打诈骗电话和接听受害人回拨电话。如果您反复拨打和接听同一电话号码,并反复向同一受害者发送欺诈信息,则累计计算拨打和接听的次数以及发送的消息数。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涉及诈骗数额时,有时很难完全查清。因此,在制定意见时,应充分考虑这种情况,采用量的标准和量的标准并行。
李瑞琪表示: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根据诈骗数额定罪量刑,还可以“根据实际发送的诈骗电话和诈骗信息数量,确保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从而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高刑期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尴尬又未遂,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较重处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将以诈骗罪论处。冒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同时构成诈骗、诈骗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些罪犯肆无忌惮,利用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欺诈。不仅容易让人上当受骗,骗取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惩。”李强调。
“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此类活动,有的经处理后仍不罢休,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感染更大。”李说,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缓刑的范围和条件。
意见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在确定起点和基准刑时,应给予更高的选择。严格控制缓刑的范围和条件。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地剥夺被告人的累犯能力。
打击共犯
对于利用“伪基站”、“黑广播”、出售、获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转账、套现、套现诈骗所得等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意见》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极大."李表示,这些与电信网络诈骗有关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意见认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或手机卡、“伪基站”设备、上网或支付结算、场所或交通工具的,以诈骗罪论处。
意见明确,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其他方式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数罪的,依法一并处罚。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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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最初的11个月里逮捕了
有超过15000名电信诈骗嫌疑人
新华社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始终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的发展和蔓延。据统计,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司副司长袁明表示,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组织各级检察机关参与打击新型电信网络犯罪专项行动,与公安部联合督办了两批62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法律适用并会签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打击新型电信网络犯罪顶层设计,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合力与源头控制。
据介绍,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检察机关做到了“三统一”:所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都迅速依法逮捕和起诉;所有重大电信网络欺诈案件将在一个特殊的类别中处理;对于重点整治区域,加大源头控制和综合治理力度。重大、影响较大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立即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及时报告、准确判断、紧急应对、专人处理、早期介入、领先取证、快速抓捕、快速起诉,确保检察环节的打击力度和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袁明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把打击此类犯罪作为2017年的重点工作,继续推进相关专项打击行动。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将继续对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联合监管,有效遏制此类犯罪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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