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人:《婚姻与家庭》杂志(身份证号:hunyinyujiating99)
婚姻的基础是“信”。一旦违背了“信”字,这段婚姻基本就走到了尽头。
在婚姻解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那么一方在婚姻中出轨应该如何分割财产和子女呢?
婚姻中一方出轨会影响判决结果吗?
出轨一般是指一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配偶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是违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果一方出轨,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不登记结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过错责任吗?
1995年,薛俨和卫华被介绍谈恋爱。半年后按照农村习俗结婚,但一直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三年,他们生了一儿一女,组成了一个“好”字,过着和谐幸福的生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之间的性格冲突越来越激烈,感情开始下降。
2002年,卫华出去创业后,就和薛俨分开了。虽然卫华因为孩子高考回来过几次,但他和薛俨没有任何交流,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
2012年,当薛俨发现卫华和其他女人同居时,他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他们已经分居很久了,卫华出轨了。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1990年代都是按照农村习俗结婚的,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婚姻登记后,方可受理;婚姻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处理。”可以认定原被告和被告都不属于夫妻关系,法院将作为解除同居处理,因此不存在过错损害赔偿。此外,薛某没有证据证明牟伟出轨,法院不予认可。
从过错到犯罪,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姚莉和王伟是同学介绍认识的。相处了一段时间,感觉好点了,就报名结婚了。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渐渐发现对方性格不合时宜,经常为了家里的一些小事大吵大闹,感情彻底破裂。
女儿两岁的时候,大吵了一架,姚莉留了纸条,从此杳无音信。她的女儿是王伟养大的。这几年,根据民工同伴带回的消息,王伟得知姚莉其实和别人同居过。
2010年,王伟起诉离婚,被法院以两人感情基础良好为由驳回。
2013年,王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姚莉以涉嫌重婚罪提出调查申请。2014年,姚莉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姚莉与王维虽已结婚多年并有子女,但姚莉与王维分居多年,未尽妻子义务。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解,继续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允许离婚。
为方便子女健康成长,女儿应继续与父亲王伟生活在一起,姚莉应酌情支付子女抚养费,共同承担女儿就医的医疗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王伟应分得70%的共同财产。
此外,姚莉和王伟在婚姻期间犯有重婚罪,即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已受到相应处罚。王伟是无过错方,其要求姚莉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应予支持。
离婚后代孕妈妈生的孩子谁来抚养?
崔和石成红是高中同学。他们2007年开始谈恋爱,2012年结婚。因为崔的身体原因,她婚后一直没有生育,但两人关系很好。为了生孩子,他们想出了“代孕”的方法。于是,经过多次了解,他们联系大学生向某代孕。项某自然受孕后,于2013年以崔的名义进行健康检查,生下一女。
孩子出生后,崔和石成功共同抚养孩子,这个温暖的小家庭也被认为是完整的。然而好景不长。石成功经常把自己孩子的照片和视频发给香某,还经常带孩子出去和她玩。他的妻子崔看上去像个局外人。于是,夫妻矛盾逐渐激化,最终崔起诉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基础很好,但冲突处理不当。现在两个人都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允许他们提出离婚。由于女儿是由石成功和项代孕所生,与崔无血缘关系,石成功被判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
在崔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上,虽然女儿是代孕生的,但从崔与向某的关系分析,崔知道并同意石某寻找代孕。世茂提供的手机短信不足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世茂可以无过错地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其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离婚后发现对方出轨,
我还能要求精神索赔吗?
汤米和王国强手拉手走了10年,他们怀着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王国强因为不同意而起诉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7月,在法院调解下,两人同意离婚。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因双方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王国强一次性付给汤米人民币3.8万元,双方互不追究。
孟莉认为婚姻随着调解书而结束,但这是一个感叹号。几个月后,汤米走上街头,发现她的前夫抱着一个婴儿在购物。经追查,她发现孩子出生于2013年5月,离婚前。
这时,李意识到之所以坚持离婚,是因为他在外有一个家。因此,汤米提起诉讼,要求王国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高法》的适用
在与汤米的婚姻关系中,被告王国强与其他人同居并生下一女,导致离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判决被告王国强向原告汤米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5000元。
1.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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