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构建了控制“学校事端”的制度体系,进一步确保学校安心办学。
《意见》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从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学校纠纷”三个方面为学校(包括幼儿园)安全提供基础,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教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
《意见》中规定了对“校扰”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规定了八种“校扰”行为。如果一个人犯了“扰乱学校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种“学校骚扰”行为包括:
(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二)侵占或者损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三)在学校设置障碍物、糊报纸喷文字、拉横幅、放鞭炮、播放丧葬音乐、摆花圈、泼污物、切断水电、堵塞大门、堵塞办公场所和道路;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的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人身自由的;
(六)跟踪、纠缠学校有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和学生;
(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控制设备进入学校的;
(八)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校扰”行为给学校、教职工和学生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依法追究“校扰”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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