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证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液化天然气船等。
安全设施设备是指直接为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灾害和职业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而设计、安装和使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的购买、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日常维护、改造和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
第二章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的采购
第四条采购的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设计和生产单位必须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特种设备进厂时,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维修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第五条安装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委托具有安全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安装。施工前,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并向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用户应向指定的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固定安全合格标志,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条特种设备改造必须委托具有安全资质的单位施工。改造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必须向用户移交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用户应当及时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始数据和检验报告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证明、操作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3)特种设备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控装置和相关辅助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一条用户应当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各类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跑步。
第十二条用户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度检验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两年;机动车辆在厂区停放一年;根据批准的安全条件,压力容器分别为一年、三年和六年;压力管道和各种气瓶应按相应安全监督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机电物资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用户在重新使用前,必须申请安全检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有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寿命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及时申请报废,并向原注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特种设备报废前,用户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和注销手续。
第五章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紧急情况下,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并立即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证,一般每两年审核一次。锅炉司炉操作证每四年审核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每五年审核一次。逾期不审核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操作或者管理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离岗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考核实际操作,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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