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梅州市教育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通过梅州教育城域网(http://www.mzedu.gov.cn)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3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传真:2180850,电子邮件:mz2180851@163.com)反馈意见和建议。
根据《意见》,从2020年起,全市将全面取消各类特殊学生招生;对于报考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民办学校,一律实行计算机随机抽签录取;从2020年开始,大一新生开始实施以初中水平考试成绩为基础,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办法改革;从2020年入学的初一新生开始,普通高中招生名额不设“限制性”分数;加快淘汰大班,确保义务教育学校56人以上大班到2020年秋季淘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超省标准大班,到2021年秋季完全淘汰普通高中56人以上大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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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努力让每一个孩子享有公平、优质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期推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的指导意见,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一)实行以县为基础的属地管理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义务教育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每年定期召开招生工作会议,及时妥善处理本地区义务教育招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要加快解决县、中心镇等地区学位短缺问题,不断增加学位供给,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坚持就近入口。不经考试就近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所有公立民办学校都必须严格遵守和全面执行义务教育免试要求。小学一般采取按地点入学的方式,初中一般采取按地点入学、小学直接入学或电脑分配、抽签的方式。实行对口帮扶,按照强弱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初中和小学,保证公平入学。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提前选拔或专门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种考试、竞赛、夏(冬)营、研究活动、培训成果或证书等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估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纠正公立民办学校基于面试、面试、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捏顶”招生、提前招生、违规竞争生源的行为。,坚决防止对学生原籍招生秩序的影响。
(三)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学校划线招生,就近招生”的客观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学生数量、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条件等因素。,采用单校划线(对口)或多校划线等。,为每所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区域,并保证各区之间的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学校原招生范围大幅度调整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慎重论证,提前公告。面积确定后,要保持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在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内招收学生。原则上主要为学校所在的县(市、区)招生。
(四)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省级班额标准,科学核定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在招生工作开始前一周向社会公布。严禁计划外招生。严格控制大班学校和大学的招生计划,保证现有大班在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淘汰。从2020年开始,全面取消各类特殊学生招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批准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学生招生计划。市属中小学招生计划应按程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场所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市政府直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完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公告的备案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学生在民办学校招生的方式方法。从2020年起,所有招生规模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均采用计算机随机抽签方式录取。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私立学校。首先,自愿报名初中的小学毕业生,要通过直升机或者电脑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招聘。其余招生计划公开报名,实行计算机随机抽签。市统一制定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计算机随机抽签录取实施办法或方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计算机随机录取的全过程应做好记录,并邀请公证处人员、纪检监察人员、NPC代表、CPPCC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各县(市、区)从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入学办法,具体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六)建立招生预警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信息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住人口和登记人口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健全度预警机制。对于适龄儿童招生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应紧张的地区和学校,应提前采取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招生政策,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办法和学生分流安排,并及时通过官网、官方微媒体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扩大宣传,合理引导家长的期望。鼓励县(市、区)探索开发招生电子地图,实时分析判断各学区学位供给动态变化,方便家长查询各学校招生范围和学位供给信息。
(七)依法保障学生入学权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条件确需延期入学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市、区)要严格履行控制和保护辍学学生的法定职责,落实联合控制、联合保险工作机制,落实辍学学生说服、登记、书面报告责任制,建立健全控制和保护辍学学生的台帐,共同做好控制和保护辍学学生工作。
(八)简化认证材料的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坚持“确有必要,严格控制,减少证件数量,方便群众,优化服务”的原则,合理设置录取证明事项,对已设置并要求学生提供的各类录取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实行名单制管理。原则上所有可以通过合法许可、合法文件、书面通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办理的认证事项。,可被其他材料覆盖或替代,不能被发证单位调查核实,或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应予以取消。严禁各地学校随意增加认证项目和材料,清理堵塞群众工作的痛点,打通为群众服务的“肠梗阻”。延期入院的医疗证明、台湾省人子女入院证明、照顾入院证明等。,已被省明确要求取消,需及时更新服务指南,防止管理和服务真相空的发生。
二是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一)推进招生模式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中考改革研究,不断完善招生模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省的部署,从2020年开始,全市开始实施以初中水平考试成绩为基础,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办法改革。
(二)完善自主招生办法。要坚持阳光招生,加强对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各方面的监管,使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可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其中公立学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自主招生对象是具有创新潜力和专业的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专业类型的招生纳入自主招生范围。招生学校应当主动披露自主招生计划(包括招生范围、计划、标准、方法和程序等))由主管部门提前备案,并根据招生计划、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自主招生。,并主动披露自主招生的各方面及录取结果。
(三)目标学校政策的落实情况。认真落实指标到校政策要求,安排不低于50%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根据初中在校生人数,主要分配给本地区初中(含民办学校),适当向薄弱初中和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初中教育质量。名额分配招生采用单独批次、单独招生的招生方式,原则上不允许“限制性”分数。从2020年起,初一学生在普通高中配额分配招生中不允许设置“限制性”分数。
(4)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各县(市、区)应根据省级指导招生任务,兼顾普通高中的规模、条件和初中毕业生,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得超过省级限额标准招生。公立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违规竞争生源,“掐顶”招生、跨审批区招生、超计划招生、提前招生。公立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审批。原则上不允许他们跨城市招生。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奖金政策。完善和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和港澳子女参加中考的相关政策。
第三,保障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
(a)保护儿童上学的权利。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国家“两个支柱、两个融合”的要求,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进一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比例,完善流动儿童凭居住证入学政策。坚持公立学校安排流动儿童入学。公立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购买政府提供的服务,安排流动儿童在包容性的私立学校就读,以便为其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在随迁子女录取分数线的地方,应当合理设置分数线,确保随迁符合条件的子女能够被录取。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我省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欢迎入学、平等对待、就近入学”的原则,平等享受当地随迁子女的相关政策和基础教育公共服务。
(二)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学校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重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管、失学等就学情况,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就学情况的监测,落实控制辍学责任,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中标注,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在校信息。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中小学校、村(居)委会采取电话沟通、家访等方式。,对未入学的适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进行检查,做好说服他们返校的工作。
(三)保证贫困家庭的子女入学。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农村贫困地区的学生)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一家一案一命”的原则,制定帮教方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确保所有档案建立。
(四)做好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安置方案,通过上普通学校、上特殊教育学校、送教师回家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学校安置工作,实行“一人一案”,做好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校安置工作,并纳入接收学校的学籍系统管理。要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发展特殊教育的主阵地,优先考虑普通学校的学习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招收5名以上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并按照标准配备专职资源教师。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科学设置招生类别和招生板块,错位协调发展,形成以市为主的视障教育、听障教育、以其他类型县为主的智障教育格局。学龄残疾儿童需要特殊照顾,不能上学。义务教育应当通过将其送到社区、儿童福利机构、家庭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确保到2020年,残疾儿童青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五)做好残疾人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各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增加或扩大高中招生规模,使完成义务教育并愿意接受适宜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本市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普通残疾人高中应当招收全市学生;县(市、区)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应面向县(市、区)招生。普通高中应当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招收。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
(六)落实各项教育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应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优惠政策,妥善解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公安英雄和残疾警官子女、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高素质人才子女、台湾同胞子女、华侨子女、优秀归国留学生子女等的入学问题。,进一步优化和细化招生程序。
第四,加强新生招生管理
(一)加强学生安置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平衡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生、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奥运”班、国际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在安排班级时,应严格按照省级标准班级名额要求、男女生比例相对平衡原则和随机化原则,将男女生分配到每个班级,并均衡分配每个班级的教师。不应根据学生的成绩安排班级,也不应为了安排班级而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验。普通高中应根据普通高中的课程计划和学生选修课的情况合理安排班级,科学制定课程的指导方针和实施计划,以保证课程与成绩的平衡和学科学习的连续性。
(二)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校应当自招生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其中,严重残疾和无法入学的学生应由承担送他们回家的学校确定其学生身份。学校要严格执行“一人一国,一国随人”的要求。不能用虚假信息建立学生身份,不能重复建立学生身份,不能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学校注册的,不予确立学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学校登记管理的核查工作,及时查处和纠正登记备案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禁止发生“人户登记分离”和“双登记”现象。
动词 (verb的缩写)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完善招生政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管理,制定完善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日程,优化招生流程,压缩工作职责。2020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并发布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向社会公布,并报我局备案。教育部门要会同住房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打着“名校”、“学位”旗号进行虚假营销行为的治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风险判断,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和谐稳定。
(2)优化资源均衡配置。各县(市、区)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政策调整和教育现代化的需要,根据本地区城乡人口流动和适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有序推进有计划的学校建设,确保学位供给充足。加快淘汰大班,确保到2020年秋季淘汰56所以上义务教育学校的大班,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超省标准大班;到2021年秋季,普通高中56人以上的大班将被完全淘汰。民办义务教育学生比例偏高的地方,要采取措施积极拓展公共教育资源,坚决防止政府将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办好每所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统筹城乡教师配置,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着力解决农村教师结构性短缺和城市教师短缺问题,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管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
(三)推进招生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互联网加招生”建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建设中小学招生服务平台,推进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确保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能够实现统一网上报名、随机电脑抽奖等功能。按照“多让信息跑,少让群众跑腿”的要求,采取可信身份认证、电子许可证、跨部门信息交流、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措施,实现招生信息、学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数据的有效对接,简化和优化招生、材料审核和资格审查流程,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管理的信息应用水平。
(4)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各县(市、区)、学校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梅市教计〔2019〕71号)的要求,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 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和咨询方式应及时、积极地向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公布。 在招生的关键环节和时间,及时、积极、准确、全面地做好招生核心政策和群众关注政策的宣传和解惑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注。在出台群众关心的招生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5)深化非法招生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招生监督机制,积极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建立违规行为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投诉受理机制,完善违规招生调查问责机制。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及时督促辖区内招生政策的落实,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条禁令”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的行为。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以及扰乱中小学招生秩序的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学校,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代替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
(6)压缩政府履行职责的责任。对于未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严禁以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或评估为名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场所统一管理,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应当执行“计算机随机录取”的要求,或者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存在违规考试招生的情况(包括参加各种培训机构、体验班、夏(冬)夏令营、编程班、科研活动等)。变相选拔学生),视为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执行不力,应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估范围,省视情况给予减分或降低评估等级。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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