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就温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院长周涉嫌受贿罪一案举行一审公开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六年。并罚款50万元;被告人周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冻结并返还的违法所得664.21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温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一临床医学院、信息与工程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被告人周杰,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中专学历,经商,被告人周之兄。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在担任温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一临床医学院、信息与工程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受托人提出要求。在医用耗材采购、药品采购、医疗设备、岗位招聘等事项上提供协助,与被告人周杰串通,单独非法收受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中,被告人周现年66岁。被告周杰完成424.19万元,未完成350.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和周杰的家属已退还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与被告人周杰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周自首,并已撤回全部赃款,自愿缴纳罚金,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杰在重大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坦白情节,收回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并依法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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