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衢州市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未配备公筷公勺的饭店开出了50元的行政罚单。据证实,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公筷公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早在2018年9月30日,衢州市文明办、衢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向全体市民和餐饮单位发出了“夹菜用公筷”“每桌有公筷”“主动用公筷”倡议,推动“公筷公勺,用餐有礼”。
经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5月22日起施行。其中,使用“公筷公勺”及“分餐制”被作为义务性规定设置相关罚则,这在全国尚属首创。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两人以上就餐应当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机构未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餐饮服务机构属于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月26日,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西路的一家饭店发现,该饭店未为两人以上就餐者配备公筷公勺,又没提供分餐服务。于是,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开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50元罚款。据介绍,该局已是第三次查到这家饭店未配备公筷公勺。在此前两次检查中,他们已免费向该饭店提供了公筷公勺,进行了教育引导。结果,5月26日中午再次查到不为顾客配备公筷公勺现象,两位执法人员随即当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开完罚单后,执法人员再次要求饭店负责人立即配备公筷公勺,并引导消费者使用公筷公勺。当天下午,江山市市场监管局贺村分局开出了第二张50元罚单。
对此,有人表示不解,认为是小题大做。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夏学民表示,正如近年来各地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一样,餐饮服务机构配备并使用公筷公勺,不仅是一种值得倡导的文明行为,更是餐饮服务机构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此次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最新立法作出处罚,50元罚单虽小,但警示意义巨大。今后,就餐者也应主动选择公筷公勺。”夏学民说。
百姓餐桌无小事,一筷一勺见文明。如今,浙江各地正在深入开展公筷公勺进餐饮专项行动,从倡议倡导到行政推动再到立法修约,全民推广、全面普及,让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都自觉使用公筷公勺,工作层层推进,效果逐步显现。“一筷一勺”正带动城乡文明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并成为一种新的用餐习惯。目前,衢州市全市十桌以上餐饮单位配备使用公筷公勺率达100%,民调显示居民使用率约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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