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9日——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发布和接收更加快捷和方便。每个人都是“证人”,每个人都是“举报者”。依靠视频自拍的网络直播现在更受欢迎,催生了一个新的职业——网络主播。日前,一位名叫阿娇的女主播“网络名人”与经纪公司闹翻,并起诉后者。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络主播要求确认与经纪公司的劳动关系一案进行二审,当庭宣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90后”女孩成为网络主播
签约独家经纪公司
“90后”女孩阿娇,偶然涉足网络直播行业,在一个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室担任主播,每天固定时间在屏幕前进行视频表演和直播,吸引了不少网络观众观看,并赠送礼品作为奖励。目前她有近60万订户,很受欢迎。
入行之初,阿娇于2016年1月与上海某网络技术中心签订了《主播经纪协议》,公司在某网站上安排了自己指定的直播房主播。协议规定了阿娇的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入分配、违约责任等。,并规定阿娇的主播业务包括参与所有线上及线下直播、录制或演出所有游戏或娱乐节目,以及所有涉及其名誉、姓名、肖像、表演及版权的相关演艺活动;同意公司作为吉莉安在全球的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所有主播业务的经纪权;协议期限为36个月;同时约定公司给阿娇每月保证收入5000元。
想在闯红灯后分道扬镳
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经过经纪公司的包装和宣传,阿娇在互联网上逐渐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三个月后,阿娇在某网站上退出公司指定的客厅,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用要求:1。确认2016年1月1日。从3月31日起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其请求。吉利恩以同样的申请向法院提出上诉,但也被一审法院驳回。
阿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纪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吗?
法院: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庭审中,阿娇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协议规定每月保底工资5000元,收入分配37分,属于双方的工资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经纪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要求其支付终止的经济补偿。
根据经纪公司的说法,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纪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以个人依赖为基础的。阿娇是网络主播,工作地点免费,不归公司管理。双方无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经纪公司认为,阿娇通过经纪公司炒作成名后,双方单方面违约,退出公司指定的直播室。阿娇上诉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否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的有效性,从而规避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阿娇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协议是关于表演艺术活动、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是劳动权利义务协议,不符合劳动关系特点。因此,阿娇要求确认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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