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垃圾倾倒案”一审宣判 3主犯最高获刑6年半
"长江口垃圾倾倒案"一审宣判 主犯最高被判刑6年半
12月21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长江口垃圾倾倒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3名主犯倪某、周某、张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6年6个月、5年、4年3个月,并处100万元至40万元罚金不等。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环境罪的从犯分别获刑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处5万元至6万元罚金不等。
2016年8月至12月间,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管理人员周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部分垃圾未正规处置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上述个人处置,对垃圾处置方式及结果不监管,最终导致26船共计20088。89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32。83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
被告人张某系没有垃圾处理资质的个人,成某、杨某系浮吊船吊机操作工,段某等四人系运输船船主。张某从倪某、周某等人处承接垃圾处置业务并以低价转交沙某等人处置。2016年12年16日、17日晚上,沙某组织、安排成某、杨某等人将段某等人驾驶船舶所载的四船垃圾抛入长江太仓段B5浮标附近水域。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太仓市启动供水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致使该市集中式饮水水源第二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48小时45分、第三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55小时。事发后,太仓市政府、上海崇明区政府等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相关垃圾进行应急处置。案涉垃圾被非法抛江或非法填埋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垃圾及环境修复等费用,金额以千万元计
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长江口垃圾倾倒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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