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消息:天津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个人缴费一至五级标准不变,六至十级标准适当提高。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2月31日废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由市按照不低于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合理确定,市、区财政全额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计算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市、区财政全额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月增加4元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应适当倾斜。
参保人员应当自愿选择按照规定的等级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具体等级标准调整如下:一级600元,二级900元,三级1200元,四级1500元,五级1800元,六级2400元,七级3000元,八级3600元,九级4200元,十级4800元。
同时,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相应的缴费档次,多交多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报市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具体支付补贴标准调整如下:第1位60元,第2位70元,第3位80元,第4位90元,第5位100元,第6位120元,第7位140元,第8位160元,第9位180元,第10位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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