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和确定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确定了住院伙食补助和每月伤残补助标准。
关于调整和确定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和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同意调整和确定省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并确定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伤残津贴的人员。
享受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不在调整认定范围内。
伤残津贴的调整
1.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2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1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6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1元/人/月。
3.生活护理费用的调整。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96元,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37元,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8元。
4、医院食品补贴的确定。医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22元/人/日。
5.每月伤残津贴的确定。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30元、120元、90元、80元、70元、60元。
其他相关事项
6、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并确定所需资金后,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7.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8.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认定标准。
中国吉林网纪可APP记者贾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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