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两个问题。第一,强制猥亵和一般猥亵的区别。第二,在强迫猥亵罪中,往往存在“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两种相互矛盾的口头证据。当他们“一对一”时,如何识别他们?在本案中刑法中“绝不犯罪嫌疑”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多大空?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个案例。
2016年11月14日19时15分左右,朱女士在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号楼*单元乘电梯回家,她按了12楼,而正在乘电梯的陌生男子按了11楼。接近4楼时,男子突然用右手从背后摸了摸自己的阴部。当他问他时,那个人一直微笑着,没有发出任何声音。他还用脚摸自己的阴部,试图脱衣服。他惊恐地大叫,挣扎的时候身体碰到了5楼、6楼、7楼、8楼的电梯按钮。5楼,男子跑出电梯,从楼梯跑到6楼电梯,用身体按住电梯门,右脚踢阴部。他吼着骂着对方,对方就放了他。但是到了7、8楼,那个男的出现在电梯门口,扶着门,用右脚踢他的阴部。他喊得太厉害了,以至于让他走了。朱女士按了电梯里的警铃,反映自己被猥亵,电梯再也没有停过。当她回到家时,她向警方报案。经检查,朱女士阴道被一名男子打肿。警方迅速调查并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经朱女士鉴定,其为2016年11月14日19时15分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区*单元*号楼电梯内猥亵其的男子。
经警方调查,梁某某之前有过多次诋毁妇女儿童的行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梁某某否认摸踢朱女士的阴部。现在受害人朱女士在事发后立即报警,对她被强制调戏一事作出了稳定明确的陈述,明确认定梁某某是调戏她的人。
结合这个案例,回答开头提到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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