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济南中院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济南,2006年12月26日——12月1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济南市12所高等院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据了解,近两年来,济南中院每年审理执行案件8000余件,各项审判质量和效率指标不断提高。今年,济南中院共受理新案件9695件,审结案件9471件,审结率91.67%。一些影响深远的重大案件已经结案。如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被判死刑案,山东省首例确认仓库合作合同纠纷案,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山东省首例政府申请房屋征收补偿案,“决定停止使用铁路吉焦线改建四号线工程”案,三联“蔡氏山庄”房地产项目纠纷案, 以及山东省最高建筑启德地产以15.6亿元成交的成功司法拍卖; 依法强制执行了新立集团公司四名高管巨额财产刑,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67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济南中院3个案件被最高法院公布为典型案件,1个案件在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件评选活动中获得唯一民事案件特别奖,2个案件被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和《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采纳,1个案件在省级法院典型案件评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数个案件在《人民司法与法律适用》等全国性期刊上发表。由于办案工作成绩突出,济南中院被最高法院评为办案工作先进单位。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附件:济南中院2014年11个典型案例
1.田浩宇、刘鹏、、程犯贩毒罪
基本事实
被告人田浩宇、刘海涛、刘鹏策划贩毒后,田浩宇借19000元筹集毒资抵押汽车。2013年11月8日,田浩宇给同事程打电话,让程帮忙处理一些事情。后来程开车把田浩宇、、刘鹏送到江苏省张家港市。在路上,刘海涛联系了毒贩,协商价格和交易地点。在购买毒品后,刘海涛发布了关于出售毒品的信息。程开车三人回到莒南县。在路上,他看到三个人在吸毒。回到莒南县后,程向田浩宇明确表示怕出事,不想再参与,但在田浩宇劝说下,程同意了。程明知田浩宇等人在贩卖毒品,还是开车把三人送到了济南市。事件发生后,公安人员在四名被告的汽车和刘海涛查获了96.7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
判断结果
济南中院认为,被告程在开车送田浩宇等三人到张家港市时,听说与毒贩联系购买毒品,并在返回莒南县的途中看到田浩宇等三人吸毒,知道三人正在购买毒品并想将其出售。回到莒南后,程再次拒绝参与,反映出他已经知道田浩宇等人想贩毒。但在田浩宇劝说下,程将三人赶到济南,与田浩宇等人构成共同犯罪。田浩宇、刘海涛、刘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田玉玉、刘鹏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刘海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程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涉毒犯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绝不能碰运气,越雷池一步。有些人,出于哥们儿的忠诚或者想赚点快钱,知道朋友在卖毒品,以为自己只是开车跑腿,这样就不会犯罪了。但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会成为贩毒罪的共犯,害人害己。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2.朱传峰、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事实
自2006年起,被告朱传峰、朱、分别利用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注册的郭柳沟村油厂、孔村镇城南兴财油厂、济南市发达石油工业有限公司购买“地沟油”等大量原料,生产“地沟油”,以食用油的名义销售,销售总额为5241万元。在三人的招募下,被告人杜恒强、、杜、朱、刘兴山、、刘先后参与了“地沟油”的生产和销售。被告朱、还取得了53张无实际购销业务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3.35亿元以上,税额合计人民币173万元以上,全部用于抵扣发达公司的税款。
判断结果
济南中院认为,朱传峰、朱、等十名被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共同犯罪中,朱传峰、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论处;其余被告扮演次要角色,是共犯。被告人、朱自首,分别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传峰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传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朱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朱、、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七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五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相应罚金。宣判后,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此案是国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地沟油”大案。制造、销售“地沟油”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三名主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体现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指导思想,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区别对待了其他犯罪分子,切实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决对于构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大势头具有积极意义和示范作用。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3.济南宇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杜海天、赵华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事实
被告单位济南黛力佳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及化妆品销售。被告杜海天为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赵华为公司副总经理。
2011年初,为了扩大公司经营,杜海天与赵华伟联手宣传公司员工和社工,吸收公众存款,每月支付5%-10%的高利率,或申请一年至六个月的预存卡,给予相应的美容服务,到期后返还预存。2011年初至2012年5月,代力佳公司非法吸收公众78人存款1525万余元,用于开设更多连锁店,支付高额利息,事件发生前未归还1217万余元。
判断结果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尤利佳公司200万元罚款,判处杜海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赵华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公安机关继续追回涉案赃款,追回的赃款将按比例返还给募捐参与者。宣判后,代力佳公司、杜海天未上诉,赵华为不服,向济南中院上诉。济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非法集资等涉及利益相关者的经济犯罪继续频繁发生,集资参与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样、隐蔽,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严重侵害了集资参与者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案中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生在美容行业,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很好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4.梅爱知与济南尚豪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
梅爱知在济南上豪仁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豪仁嘉酒店以梅爱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梅爱知缴纳社会保险。梅爱知辩称,好家庭旅馆没有为梅爱知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梅爱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
判断结果
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生效判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因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据此,上豪仁嘉酒店可以与梅爱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向梅爱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对于从事底层职业的超龄劳动者来说,弱势劳动者的特征更加明显。基于立法意图,本案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劳动力市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认定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仍为合格劳动者,但用人单位有权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超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5.上海轩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纪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事实
原告上海轩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七电”的运营者,享有《鬼吹灯2》、《斗罗大陆》、《重生官军》等网络小说的版权。被告山东纪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有其成员上传的上述小说。如果网络用户下载的话,每一个需要支付0.5元。原告以被告侵犯其网络信息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断结果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主张涉案小说为会员上传,仅提供网络服务,但通过为涉案作品提供下载服务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对网络用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被告未采取合理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裁定,被告根据侵权利润赔偿宣亭公司共计2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以只提供网络服务为由主张免责。本案的审理主要依据2013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应当知晓的尺度。通过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为追究其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提供了依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6.张召才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严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事实
2012年5月18日,严树峰与张召才发生交通事故,张召才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严树峰和无证驾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张召才不负责任。此前,严树峰为其驾驶的车辆向紫金保险公司购买了L保费,事故发生在合同期内。之后,张召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紫金保险公司和严树峰赔偿他们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庭审中,严树峰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医疗费1.5万余元。
判断结果
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对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无照驾驶的驾驶员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最终责任人,严树峰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由严树峰承担。严树峰未赔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事故方违法行为时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和事故方的责任具有指导意义。设立强制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垫付责任,驾驶员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最终责任人,保险公司垫付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驾驶员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全部或部分赔偿,保险公司在未向驾驶员索赔前,不再对交通保险限额内未赔偿部分进行赔偿或补偿。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7.董某某与朱、董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基本事实
董和朱是夫妻,育有五子。董A是他的大女儿,董B是另外四个孩子。经过双方协商,董和朱留下了遗嘱,把他们在本市的财产留给了他们的大女儿董某某。遗嘱是朱写的,董和朱在遗嘱上签了字,并找了两个见证人来签。董死于2012年,朱还活着。朱出尔反尔后,声称自己的那份分给了五个孩子。大女儿董某某根据遗嘱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并确认她拥有涉案财产的一半。
判断结果
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生效判决,经协商,被继承人董某、朱某由朱某书写,董某、朱某共同签署遗嘱,指定长女继承共同财产,即涉案财产。该遗嘱是董、朱的共同意思表示,处分的房屋是双方的合法财产,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由于朱仍健在且悔悟,遗嘱中涉及的朱的财产不具有继承效力,而董死后涉及的董的财产具有继承效力,董的遗产部分,即涉及的财产的一半,由大女儿继承。
典型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立遗嘱人和遗嘱人之一的朱对遗嘱的认可是朱与董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董虽然没有亲自写遗嘱,但不能否认私法自治原则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裁定所涉遗嘱合法有效。夫妻共同立的遗嘱,在理论界称为共同遗嘱。由于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不属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行为,因此不可能硬性适用书面遗嘱或自拟遗嘱的形式要件来确定其效力。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8.王振保与山东省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事实
王振保要求山东省审计局披露以下信息:1 .2013年本级部门预算;2011年和2012年部门决算报表及其执行情况;上述政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栏中公开。2.以上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加盖公章和车缝章。山东省审计局作了书面答复,主要内容有:王振保申请公共财政预决算等。山东省审计局已将其公布在www.sdaudit.gov.cn的门户网站上。王振保申请公开部门2011年和2012年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尚未统一公开,山东省审计厅不再主动公开。王振保拒绝接受上述披露,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判断结果
本案由济南市中心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生效判决,山东省审计厅已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级部门2013年财政预算,并明确告知具体网站,符合规定。关于2011年和2012年部门决算及执行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山东省审计局拒绝公开,不符合规定。该判决取消了山东省审计厅批复中“2011年和2012年部门决算报表及其执行情况不予主动披露”的批复,限制山东省审计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王振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2011年和2012年部门决算报表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王振保的其他主张。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所保护的诉讼利益是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法院应当撤销不予公开的答复。本案中,王振保要求的政府决算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山东省政府相关会议没有明确决算,并不意味着决算不再公开。因此,法院裁定山东省审计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9.山东新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启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纠纷执行情况
基本事实
山东新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启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启德公司偿还新海公司贷款8.45亿元及相应利息。新海公司优先考虑启德国际金融中心三次土地拍卖的价格;三围公司、迪达公司、张辉、章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山东省高级法院指定济南中院依法执行此案。
执行结果
实施过程中,济南中院依法查封了启德国际金融中心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启德公司等被依法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的人员进行了信用处罚,并限制相关人员出境。依法委托涉案的“启德国际金融中心”进行评估拍卖。经过79轮招标,以15.6亿元拍卖,现场被迫清场空交付给买家。根据新海公司的承诺,将在拍卖基金中存入1.5亿元,以维护买家的权益。同时,保留相应的资金,保证施工队伍建设工程价格的优先性。拍卖剩余价款应当依法清偿。
典型意义
启德国际金融中心在本案中的合法实施,有效保障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防止了执行人巨额资产的流失,依法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相关房地产执行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10.邹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落实异议提案
基本事实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佛山市南海工厂与济南邢台装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裁定限制遗嘱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褚出境..之后济南邢台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初谋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出资转让给他人。朱棣文随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出境限制。
判断结果
济南中院复议后认为,限制出境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可以对其采取退出限制措施的主体是影响公司义务履行的人,不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初谋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褚转让出资、辞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公司义务的履行和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因此,朱棣文要求取消出口限制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法定代表人即使辞职,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不应在债务履行完毕前解除离境限制。解除出境限制的条件应当是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取得申请人同意执行。严格掌握解除出境限制的条件,对于打击逃避执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12月18日,济南中院与济南市12所高校举行了案例交流活动。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济南中院近两年刑事、民商、行政、执法等11件典型案件。今后,公布和交换案件将成为济南中院司法公开的一项常态工作。
11.潍坊新力客有限公司原四名高管贪污案财产刑执行情况
基本事实
2009年3月4日,济南中院判处潍坊新力客有限公司原高管阴军、王铎、周同举、季晓芳犯贪污罪,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生效后,济南中院依法查封、冻结了四名犯罪分子的全部个人财产,其中企业股份12股,房屋2套。上述房产分布在全国十几个城市,产权结构复杂,涉案财产数额巨大。而且一个外人对一些以非法手段涉及的财产的处置设置了多重障碍,处置任务极其艰巨复杂。
执行结果
济南中院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拍卖,积极推动涉案财产的变现。一是通过司法审计,将犯罪分子实际出资、以他人名义持有的价值3000万元以上的股权和房产依法变更,纳入涉案财产范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二是通过司法程序,及时恢复因年检被查封、冻结而被撤销的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重新确立所涉企业股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三是协调相关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排除财产处置障碍。第四,多方投资,公开拍卖。涉案财产拍卖总价达4.68亿元。同时及时出具财产转移的法律文书,做好涉案企业的交接工作,保证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此案是我院首次受理刑事没收巨额财产的处置案件。在处置过程中,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依法坚持严格程序,确保了涉案财产在处置期间和涉案企业正常经营中不贬值、不流失,实现了涉案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维护了司法的严肃性,为没收财产的处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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