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记者蔡燕红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今天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取消了先纳税后复议纳税争议的规定。
加大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力度
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不可更改的数字代码标识。税务管理由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实现全社会覆盖。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不动产和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此外,明确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本地位,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其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加强了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措施,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应延伸至自然人。此外,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收入单位的涉税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有关部门不予登记欠缴房产的规定。
建立税收优先权制度。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定优先受偿的税收权利,在纳税人处分时优先受偿。
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
意见草案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递延税款分期缴纳制度,将递延税款审批权放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纳税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实行分期缴纳,并增加修订申报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暂停和不收取利息的规定。要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降低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少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将大部分涉及罚款的条款由“50%至5倍以下”修改为“50%至3倍以下”,视情节轻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对于因纳税发生的争议,取消复议前纳税的规定。同时,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利息。
同时意见稿也引入了任命裁决制度。纳税人可以就未来预计发生的具有重要经济利益的具体复杂事项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裁定。纳税人因遵守指定裁定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免于承担纳税责任。
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以纳税人纳税申报为基础,包括纳税申报、纳税确认、退税和争议处理。以税收确认为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设立专门的一章,规定税收确认的程序规则、确认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规范税收征管的及时性。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在5年内确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未登记、未申报或需要调查和处理的案件的诉讼时效从无限期改为15年。征税期限由无限期改为20年。
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设立“信息披露”专章,规定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报送信息的义务,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报送合作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
实现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意见稿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利率由国务院结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贷款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以区别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完善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税务机关临时采取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办理审批手续。
与刑法修正案相衔接。把“偷税”改成“逃税”。同时规定,因过失少缴税款或不缴税款者,应承担比偷税者更轻的法律责任,从而减轻纳税人负担。
与预算法挂钩。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下达的税收指标无效,税务机关不予执行。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意见稿也适用于涉及税收的税务争议复议。如果存在与税收直接相关的行政处罚争议,复议应作为解决税收争议的必要程序,以体现“先用尽行政救济,再提起诉讼”的原则。
此外,它鼓励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争端。和解调解是税务行政争议双方在各自利益得到照顾时达成的妥协结果,具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经过多年实践,效果良好,已被提为法律。
1月5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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