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网记者黄杰实习生王明阳
今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56条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规定,使当事人的虚假恶意诉讼有了更加明确的救济途径。12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通报了多起第三人撤诉典型案例,今年法院共受理10起此类案件。
在今天上午宣判的案件中,彭先生和杨女士是再婚夫妻,婚后没有子女。只有彭先生和他的前妻有三个孩子。由于感情不和,彭先生与杨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就财产归属发生争议。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彭先生在未告知杨女士的情况下,通过朝阳法院的诉讼调解,与三名子女就本案所涉房屋的权属分割达成协议。
杨女士得知后,认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起诉法院撤销。经审理,本院查明,涉案院落房屋系杨先生与彭女士结婚后改建,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存在上述房屋分配纠纷。在彭先生及其三个子女的离婚诉讼未决期间,未经杨女士同意,通过诉讼调解分割了涉案院落的房屋,确实侵犯了杨女士的权益。终审判决撤销了民事调解书。
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表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共受理10起第三人撤销案件,涉及遗嘱继承、权属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诸多纠纷。近年来,随着民事纠纷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针对第三人权益的恶意诉讼时有发生。有两种常见情况。一种是当事人通过生效判决处分案外第三人的物权,如夫妻一方恶意串通他人提起虚假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另一种是通过恶意诉讼逃避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比如,虚拟债务得到法院的有效判决并参与执行,从而影响真实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而且在实践中,当事人针对第三人权益的恶意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与案件有法律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知道案件结果时,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往往具有法律效力。新民诉讼法新增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只是虚假诉讼中受害者的事后救济渠道。上述虚假诉讼侵犯权利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
关于如何有效利用第三人的诉讼进行维权,朝阳法院建议,被撤销的诉讼标的应当符合第三人的条件,即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办案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如果案外人对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且办案结果与其无法律利益关系,则不具备被撤销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法院呼吁当事人通过正当的诉讼渠道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要侥幸隐瞒案件客观事实,否则将撤销生效的法律文书,浪费司法资源,达不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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