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命令,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死刑。
二十二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命令,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死刑。关于陈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的调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刑事法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并回答了有关问题。
陈案时间表
●2014年1月3日
陈爬山时与受害者身体相撞发生争吵,造成两人死亡,并对其中一人的身体实施强奸和侮辱。
●2014年2月3日
登山藏毒者在五老山发现两具尸体,公安人员调查并提取尸体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2014年3月9日
逃到外地的陈被逮捕并绳之以法,并抽取血液样本进行检查。经DNA检测鉴定,被害人身上的精子斑点确实是陈留下的。
●2015年4月15日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2月22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陈犯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受理了陈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死刑复核案。
●2017年1月23日
最高法院对陈的死刑复核后,于执行日紧急中止。
●2017年4月22日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执行命令,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死刑。
据公开报道,
1什么是经复查确认的病例?
杀害两名未成年人,转移和侮辱身体
最高法经审查确认,2014年1月3日晚,陈在贵州省石阡县五老山自下而上走到第三亭,与因琐事下山的王某某、冼某某发生争执,将冼某某推倒在亭内石梯上,导致头部撞到石梯而死亡。陈再次将王某某撞倒,导致其头部落地受伤。然后他掐了他一下,用皮带扎了他的脖子。
陈发现两人死亡后,将尸体转移到附近的树林和草地上,并用树枝条将尸体覆盖,并在此期间对王的尸体进行了性侵犯。经鉴定,仙某某死前被钝器击中,死于颅脑损伤;王某某用钝器击打头部,造成颅脑损伤,阻塞性窒息。
2016年4月20日,最高法受理被告人陈故意杀人侮辱死刑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委员们分别审阅了文件,三次前往石阡县对陈进行讯问,多次会见其辩护律师,并收到书面辩护意见。和材料;先后两次赴贵州贵阳市、铜仁市等地,实地走访犯罪现场,与公安机关及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调查核实证据,并要求一审、二审法院与相关部门进行补充调查。
经复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陈死刑。但随后,辩护律师提交了陈没有时间犯罪的证据。合议庭重新调查核实了相关证人,调取了陈案发当晚的手机轨迹图。经核实,律师提交的证据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为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合议庭于今年4月7日就陈的辩护律师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辩护意见和证据的核实情况进行了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办公室在查阅案卷和辩护律师意见后,也派人员参加了吹风会并发表了意见。4月22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死刑。
如何锁定犯罪嫌疑人?
尸体上发现的人类精子斑点的DNA检测与研究
本案受害者为中学生,2014年1月3日晚在五老山爬山后失踪。同年2月3日,登山藏毒者在五老山发现两具尸体,公安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从尸体中提取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王某某处检测到精子斑成分,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周边重点人群周围抽取血样进行DNA调查。
通过Y-STR检查,确认陈父亲的直系亲属涉嫌犯罪。但经过进一步检查比对,陈的父亲和弟弟的DNA分型与王某某的精囊DNA分型并不完全一致,排除了他们与本案的牵连。事发后下落不明的陈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2014年3月9日,逃往外地的陈被捕并被绳之以法,并被抽血化验。根据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DNA检测鉴定,陈的DNA分型物质与王某某精囊的DNA分型完全一致,精囊确实是陈留下的。
陈的DNA分型物质也是从王的胸罩和裤子上检测出来的。其他人的DNA分型在新鲜样本中没有检测到。这一结论与陈承认自己没有性侵冼某某相一致。
陈在被绳之以法后供认,他在爬山过程中与受害者因身体碰撞发生争吵,然后杀害了两人,并强奸和侮辱了其中一人王某某。多次认罪的供述稳定一致,与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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