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729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8月新预算法通过以来,经过六年的蛰伏,新规定终于以书面形式公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建设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着力点,“金融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金融的新取向,成为推动“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的根本动力。预算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的修订进一步贯彻了金融改革以来各项文件的精神,为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石。
新规定细化和完善了预算管理各环节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产生了积极影响。
2014年修订后的《预算法》首次将绩效纳入《预算法》,明确了各级预算应突出绩效的原则。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更加明确,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
新规定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定义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立足点。新条例第20条将绩效评价定义为“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和效果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价”。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这一定义也是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定义的补充。界定了绩效评价的前置核心要素——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的对象——预算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
从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来看,新规定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未来年度预算的依据,从而开辟了绩效评估与结果应用之间的连接路径。目前,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还存在应用意识不强、应用形式单一、力度不够、问责机制不完善等制约因素。新规定强调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建立绩效评估结果与预算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评估结果的刚性约束,明确和强化问责措施,规范管理,堵塞漏洞,避免盲目投资,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
预算管理以绩效为导向,将“花钱办事”的单向二维扩展为“花钱办事求效率”的三维循环。从“预算支出完成”到“注重项目效益”的转变,可以遏制花人钱的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为当前财政收入增长放缓、公共需求刚性增长的形势下政府财政资源配置提供优化路径,使财政资金能够用在刀刃上。
新规定明确划分了政府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组织责任、指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五十一条明确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的绩效监测和绩效评价,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实施绩效监测和绩效评价,并定期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交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新规定将各部门、各单位设定为预算执行中绩效评价的主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从目前被动的“我要评价”转变为主动的“我要评价”,这将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整体的绩效管理理念,促进部门间预算绩效管理的深度融合,有助于实现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的有机结合和充分衔接,建立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
新规定赋予财政部门监督同级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预算管理的权力,并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进行评估和检查。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将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作为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这项新规定赋予了财政部门相关权力,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了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指导责任和监督权,将更有利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面实施。
总的来说,新条例中预算绩效管理的突出内容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型升级产生了多层次、多方面的影响。短期内,在当前“后疫情时代”背景下,这些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做好增收节支工作,应对当前财政收支缺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长远来看,它将促进公共服务领域标准支出体系的建设和公共产品供给侧的改革,成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发展之间矛盾的重要出发点和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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