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已经成为潍坊人生活的一部分

电梯给我们带来方便和舒适,

也带来了电梯事故频发,

《电梯惊魂》永远开着!

最近,潍坊的这些社区和酒店的电梯出现了问题

电梯公司罚款!

一个

高新区鲍彤社区书香明君社区

当事人:山东盛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3日,高新技术市场监督局对潍坊高新区书香明县物业进行检查,根据书香明县15号楼东单元电梯故障投诉,发现物业电梯维修单位山东圣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记录15号电梯12月9日的故障情况。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电梯维修规则》第五条第五款。2017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山东圣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书香明县项目经理曹立军签订的维修协议,负责书香明县小区使用的64台电梯的维修。经查看当事人电梯维修记录,12月10日书香明县15号楼该单位东电梯维修记录未发现12月9日的任何故障记录。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12月9日故障的维修记录证明,但当事人至今未提供任何维修记录证明。

根据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1000元罚款,并上缴国库。

2

高新区清池街道福东金城公寓小区

甲方:潍坊叶凌电梯空调整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日,高新市场监督局根据对金城一号公寓楼3号电梯故障的投诉,对潍坊高新区金城公寓进行检查,发现该物业电梯维修单位潍坊叶凌电梯空调整有限公司未能及时修复金城一号公寓楼3号电梯故障,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2018年2月1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潍坊叶凌电梯空调整有限公司未对金城公寓3号电梯的故障进行详细的维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所维修电梯的安全性能, 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电梯维修规则”TS确认新承接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修后的电梯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修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第五节《特种设备》第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中的一般违法情形:涉及少量电梯。

根据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并上缴国库。

高新区翰林新城状元府小区

当事人:杨

2018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前往翰林新城状元府小区6号楼进行检查。发现楼内运行的三台曳引电梯规格为PT10/18-19通力MiniSpace,产品编号为:36668092、36668093、3668094。下一次检查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2017年6月23日,翰林新城状元府小区6号楼被潍坊太原拍卖有限公司在现有债权房产拍卖。现6号楼物业由山东新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但双方未将电梯使用管理权转让给山东新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事实包括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协助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杨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高新技术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18年6月6日,《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预先通知》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罚款: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高新区定邦荔枝社区

当事人: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2018年5月13日下午,执法人员前往定邦荔枝小区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维修记录发现,22部电梯维修记录截止时间均为2018年4月中旬,5月上半月无法为电梯维修提供其他有效证据。2018年5月12、13日,C座1单元西梯发生两次电梯故障,两次故障的电梯维护维修报告未经本单位安全经理胡德龄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日立电梯维修合同复印件1份、黄复印件1份、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胡德龄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询问记录复印件2份、维修记录复印件29份、客梯和货梯维修报告复印件2份作为佐证。

据高新技术市场监督局称,有关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18年6月20日,向有关单位送达《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预先通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罚款: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高新区龙水园小区

当事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2018年5月30日下午,执法人员前往苏慧园小区检查特种设备。现场检查和维修记录发现,有关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苏慧园小区的三台电梯进行维修。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说明书》、《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记录》、《维修记录》等复印件为证。

本机关认为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18年6月11日,《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依法送达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委托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罚款: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高新区天马酒店

当事人: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天马酒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四部电梯的有效检查日期均为2018年1月。当事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潍坊市特殊检验所提交了检验申请。潍坊市稽察所于2018年2月对电梯进行了检查,提出了电梯存在的问题,要求当事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稽察所提交处理结果。在调查期间,有关单位无法提供提交处理结果的证据,即使检查失败,仍继续使用上述四部电梯。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王乐妍身份证、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定期检查报告为证。

据高新技术市场监督局称,有关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2018年6月20日,《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依法送达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高新技术市场监管局作出任何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

罚款: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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