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作流程,结合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的使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PPP项目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是指各行业部门、机构和各类企业单位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填报的,以PPP模式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库的统一建设,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同级项目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同级项目库的使用和管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分类、汇总、评审、跟踪和推广工作。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委托,国家信息中心承担项目库的日常运行和技术维护,负责项目库指标的设置和修改。
第二章仓储和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各行业部门、机构和各类企业单位是PPP项目的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前,申报单位需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填写相关基本信息,进行用户注册。申报单位必须是法人机构,注册时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申报单位应根据归口情况选择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审核单位。申报单位在填写完所有信息后完成注册,并通过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验证身份,完成账户激活。未激活帐户的单位可以填写信息,但不能报告信息。
第七条PPP项目库运行在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储备项目”模块上,填报单位通过“添加”在“填报区”录入“基本信息”、“投资情况”、“前期工作”、“PPP项目”等信息。其中“PPP项目”一节专门设置用于填写PPP相关信息。选择项目采用的PPP模式后,填报单位可以输入相关PPP信息并保存,通过“修改”功能对保存的项目进行补充和完善。
仓储项目应符合利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八条PPP项目库填报信息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分为基本信息、实施计划编制、实施计划评审确定、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签订等五个部分。填写时,填写单位应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在完成一个或多个作业的信息填写后,填写单位可以通过“提交”功能将其提交给注册时选择的集中审核单位进行审核。上报单位可以在“上报区”查看已上报的项目,未审批单位锁定的阶段信息可以再次补充或修改。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完成信息填报。PPP项目预留时完成PPP项目基本信息;实施计划编制完成后,填写实施计划编制阶段的相关资料;获得实施计划批准后,填写实施计划评审确定阶段的相关资料;选择社会资本方后,填写社会资本方选择阶段的相关信息;签订正式合同后,填写合同签订阶段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项目图书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PPP项目的归口审核单位,通过预设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使用和管理项目库。在“储备项目审核”模块的“审核区”,定期对申报单位提交的PPP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本地区储备原则和范围的项目,使用“入同级库”功能完成初审,纳入本级PPP项目储备库;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使用“返回”功能将其返回给报告公司。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对“同级PPP项目库”中的仓储项目进行评审,申报单位按项目实施阶段完成信息申报后,对仓储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在评审过程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对PPP项目的信息进行修改和编辑,锁定通过评审的PPP阶段的信息栏。一旦锁定,填报单位就不能编辑该阶段的项目信息。如需修改,可向审核单位申请退回项目或授权修改。
第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自身需要使用项目库的推广功能,推广项目应当符合区域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PPP谈判条件。原则上,相应项目库的填报阶段应在实施计划编制完成后。
第十二条项目签约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进入实施阶段,并每年完善相关进度信息。
第十三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确定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取消PPP实施,填写的项目信息继续保存在项目库中。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证项目库的信息安全。未经许可,严禁复制、下载、披露、转让或出售项目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因项目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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