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龙岩7月4日电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披露,对一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5月19日,存款人陈某利用牟伟提供的上门服务,将款项汇入外人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230万元。事后,陈某发现自己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一家银行称,魏的欺骗行为与银行无关,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一家银行支付23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本息。经过审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表见代理制度中,信任的合理性是指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代理信任在当时当地是可以理解的,其未能采取积极措施调查真相不是基于其自身的过错,而是基于代理人本身的不可辨认性,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赋予第三人调查的义务。

本案中,魏自2009年12月至2013年3月1日担任本行行长,具备使相信其行为代表本行的工作条件;在魏向签发的《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上,加盖了由魏刻制的业务专用章。虽然上述内容有一定的表象,但在与魏讨论财政问题的过程中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首先,魏自2013年3月1日起不再担任本行行长,但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对其购买理财产品并无怀疑。行长身份未经银行核实;其次,在向魏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已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经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也明确规定“资金应存入本协议规定的个人储蓄结算账户”,“产品实际到期后,乙方应于进场日将本金和收益转入本协议规定的甲方个人储蓄结算账户”, “本协议的签约地点必须是银行网点、财富中心或财富管理中心的柜台”,购买“异地无效签约”等理财产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但陈某没有充分注意签约地点不在理财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理财资金汇至圈外人的银行账户,理财收入通过其他账户划转,违反了购买理财产品的正常业务流程。

可以看出,陈某未能采取积极措施调查真相是由于他自己的过错。因此,陈某不符合善意无过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魏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责令魏退还赃款,并返还给等34名被害人。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不需要对有争议的款项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购买理财产品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首先要警惕高利率、保本保息等承诺,不相信熟人和内部信息,收紧“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字符串。其次,理财产品的购买要在银行网点柜台等正规场所进行。第三,要特别注意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自己的个人储蓄结算账户。但是,任何被要求向他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的人都必须谨慎,并注意查看业务处理收据中的汇款账户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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