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原告王志兵起诉被告赵国凯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8)例0581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被告赵国凯说原告王志兵借给了1万韩元,剩下的4万韩元还没有偿还。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曹国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志兵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国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曹国凯
性别:男
年龄:32岁
身份证号:410521198703250519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乡田西峪村谢西峪自然村29号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28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民初2435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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